議題觀點

不小心拿到了假發票,怎麼辦?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陳文孝執行副總經理、陳欣旋協理

隨著中國大陸新冠肺炎疫情趨緩,跨國企業運營貿易也漸漸恢復疫情前的熱絡,這幾年受到疫情影響而推出的多項增值稅優惠政策,也在景氣復甦及企業急欲恢復貿易利潤水平的情況陸續發酵,陸續在中國大陸各地假發票的案件明顯增加,台商企業在此時更應謹慎面對發票管理等的議題。

日前有一台商欲想適用最新的國家稅務總局所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的扣除優惠,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疑似不實發票作為費用抵扣憑證,後續在申請過程中則須面臨抵扣與否等合規性議題。

以下我們就針對虛假發票認定與取得假發票後續實務處理做說明。

發票管理辦法-虛假發票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第587號)(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依照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發票開具及接受的前提是進銷雙方須有經營業務的事實,且發票註明的銷售方、進貨方、商品名稱、數量、單價等交易要素應與實際經營業務一致,否則,進銷雙方構成虛開發票。

 常見的虛假發票類型大致上分兩種:

(一)進銷雙方未實際有業務往來,仍收受所開立的發票,構成虛開發票,並通過銀行帳戶交流來形成交易資金交付事實。

(二)進銷雙方雖有實際業務往來,但發票登記的交易對象與實際購銷對象不一致,構成虛開發票,更為常見的一種情形是,因銷售方不能開具發票或請求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進而由協力廠商向進貨方開具發票,銷售方則構成《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介紹他人虛開」的情形。進貨方也可能要求銷售方向協力廠商開具發票,其同樣構成「介紹他人虛開」的事實。

那麼上述案例中,取得虛開發票進而申請研發費用扣除是否有法律責任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 下簡稱《稅收徵收管理法》),銷售方虛開發票的行為若構成「偷稅行為」,則應處以重罰。另外,進貨方接受虛開的發票後進行抵扣或稅前列支抵稅,則進貨方接受發票的行為亦可能構成虛開發票情況,同時其取得虛開發票後進行抵扣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偷稅,而面臨相關法律責任。儘管如此,若主張為善意不知情下取得虛開發票,是否就可能不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虛開,但對該種情形的判定標準較高,稅務機關通常會結合進銷雙方實質關係及是否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等因素進行綜合判定,需由各地稽徵機關進行個案判定之。

虛開發票面臨的法律責任

虛開發票若被稽徵機關認定為偷稅行為時,則依中國大陸《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 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就虛開發票的法律責任,《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 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案例中的台商接受虛開的專用發票並用於抵扣或稅前列支的違法行為,事後若判定為構成虛開和偷稅行為,基於「一罪不兩罰」原則,實務中,稅務機關通常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以偷稅行為擇一重罰。

疫情甜蜜期結束,全面稅控系統發威

2020年底中國大陸展開金稅四期建置行動起步,從企業信息聯網核查系統,搭配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全國執行的政策勢在必行,惟受到疫情影響,稽查腳步趨緩,然現在中國大陸各地均開始紛紛加速貿易經營,試圖補回先前兩年的低迷經營與獲利。此時透過中國金稅工程中各項系統稽核聯查,並同步全面推行專用發票電子化,若在中國大陸台商有經營異常、洗錢、逃漏稅等情事,透過零時差的資訊傳遞,即時的稅務監管,異常行為將無所遁形。

 做好自身管理,更新數位設備

台商企業平常應做好業務運營,確實完善內控制度與落實憑證管理。在交易過程中確實確認業務合同細節,明確約定交易要素,做好貨物出入庫記錄,進行真實交易。買方在取得賣方開具的發票時,謹慎查看開票資訊是否與交易要素一致,如不一致,在要求賣方補開、換開發票後再行抵扣或稅前列支,以避免後續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接受虛開、偷稅;作為買方,確實訂定售價與金流帳戶往來一致性,避免頻繁發生退貨、銷售折讓等情形,做好帳務會計處理,妥善記錄有關資料,並應規範開票流程。 另外,中國大陸近年來在查稅的資源及力度上,不管在於軟體及硬體的方面都有顯著提升,提升稅務系統化治理已屬企業迫在眉睫的議題,台商企業應盡快評估數位轉型提升公司治理的相關設施。

結語

中國大陸推行全面數位化的電子發票制度即將滿一年,在面對金稅四期與全電發票的全展開,稅務機關都可以即時透視檢查到各企業的營運與財務情形,可說是「以數控稅」之數據監控網絡,顯然到了收網驗收的時刻,台商企業需考慮今後每期與跨期的財務稅務比率合理性,對於相關憑證取得亦需更加確認來源正確性,以免造成稅收優惠無法享有,還須面對稅務機關「全視線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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