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大陸台商企業赴陸掛牌後之股東相關稅負及股份改制議題探討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廖家琪會計師、林佳苗協理

過去因中國大陸A股市場的高本益比驅使台商企業有意赴中國大陸掛牌,惟又隨著中美貿易戰等影響而逐漸退燒。中國大陸為刺激活絡資本市場,於2019年公布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的上海科創版及2020年改革深圳創業板為註冊制,之後隨著疫情逐漸解封,使台商又展開評估以中國大陸境內企業為主體進行架構重組以便於境內申請掛牌等計畫。因台商大股東多以境外公司轉投資集團中國大陸企業,亦有台資企業看好中國大陸合資公司未來在A股掛牌之潛力,因此直接或透過境外公司間接與中國大陸企業合資參股,故本文將針對中國大陸境外法人(以下稱「非居民企業」)持有中國大陸掛牌公司相關稅負影響及股份改制後轉讓限制等議題進行探討。

一、 轉讓中國大陸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涉及稅負說明

一般常見之非居民企業直接轉讓中國大陸非上市公司股權會涉及企業所得稅及印花稅,惟值得留意的是,若處分標的為中國大陸上市公司股票,台商股東較易忽略將另涉及增值稅課稅議題,以下擬針對非居民企業處分中國大陸上市公司股票相關稅負進行說明。

1) 增值稅

依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金融服務規範中將金融商品轉讓視為金融服務,而金融商品轉讓包含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因中國大陸上市公司股票屬於「有價證券」,故非居民企業於處分中國大陸上市公司股票時,將有增值稅(6%)課稅議題。

而一般金融商品轉讓,係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惟若非居民企業持有的股票是在上市前取得的,則可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價為買入價。另外,若符合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情形者,其收入可適用免徵增值稅之優惠措施:

  1. 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居民企業公司在中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 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2) 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大陸境內股權或股票屬於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之「轉讓財產所得」,非居民企業為企業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目前適用稅率為10%。另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轉讓財產所得包含轉讓股權等權益性投資資產(以下稱「股權」)所得,係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實際支付的出資成本,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受讓成本後的餘額,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換言之,非居民企業不論轉讓中國大陸境內上市股票或非上市股權,皆有企業所得稅課稅(10%)議題。

此外,若符合以下情況者可適用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之優惠規定:

  1.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大陸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2.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港通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

3) 印花稅

一般非居民企業轉讓境內非上市居民企業股權之印花稅規範係依據《關於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包括應稅憑證的標的為股權的,該股權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納稅義務人為買賣交易雙方,並按0.5‰的稅率依股權轉讓協議所載股權轉讓價款計算繳納印花稅。

而非居民企業若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屬於證券(股票)交易,與前述規範有較大差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9號)規定,僅針對出讓方(賣方)徵收,不對受讓方徵收,且係依據成交金額由賣方按1‰的稅率繳納,另值得關注的是,中國證監會為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進行修法公布《關於減半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公告》,自2023年8月28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稅實施減半徵收。

二、 取得中國大陸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所得涉及稅負說明

非居民企業取得境內上市公司分配之股息紅利非屬增值稅徵稅範圍,惟針對企業所得稅部分,則和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所得規定一樣,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企業所得稅之應納稅所得,適用稅率為10%。

綜上,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大陸公司股權(包含上市、非上市)或收到中國大陸公司(包含上市、非上市)分配之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皆有繳納企業所得稅議題,惟需特別留意增值稅及印花稅在掛牌前後的不同規定。

三、 中國大陸企業改制為「股份制」之轉讓限制

一般中國大陸企業大多以「有限公司」型態進行公司設立,惟若確定進行IPO申請,則需就原「有限公司」型態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以符合相關申請規定。一旦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則應依據公司法第141條規定,對發起人、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有一定程度之鎖股及轉讓限制如下:

1) 發起人: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 股東: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 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
  3. 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4.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綜上,提醒台商於進行公司股份改制前,需謹慎評估並明確短期內無處分股權或架構重組之需求,否則將有前述公司法第141條相關限制條件需一併考量。

最後,即使台籍法人/個人透過境外公司間接轉投資中國大陸掛牌公司、或台籍法人/個人符合內部人規定(或與內部人建立密切業務關係者)有直接購買中國大陸掛牌公司情形者,仍應依據《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向投審會申報對大陸投資,另亦須留意台籍股東透過低稅負國家(地區)投資中國大陸掛牌公司,針對台灣今年生效之CFC法令將有穿透至最終台籍個人或法人股東之課稅議題,故提醒有意赴中國大陸掛牌計畫之台商須更全面了解相關稅制與法令遵循規定。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