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聚焦七月新法!中國大陸新公司法稅務疑義深度探討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陳建霖資深會計師、林佳苗協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新「公司法」」)於2023年12月29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將於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登記制度、資本安全的環節及優化後的減資及註銷程序也都讓台商企業在公司運營上更富有彈性。本文將針對減資彌補虧損、利潤分配期限及轉讓股權時認繳出資額的責任的相關議題進行探討。

一、減資彌補虧損

過往中國大陸公司營運若有虧損,僅能依規定依次使用任意公積金及法定公積金彌補虧損。而新「公司法」明確了,若使用任意公積金及法定公積金仍不足以彌補虧損,可以使用資本公積金進行彌補虧損,且更進一步明確,若依前述規定彌補虧損後仍有虧損的,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彌補虧損。減少註冊資本彌補虧損的,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也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義務。

減資彌補虧損之稅務疑義

過去規定僅能以任意公積金及法定公積金彌補虧損,且任意公積金及法定公積金都來源於公司稅後利潤,故不會產生相關稅負影響。

若採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因為一般大多為股東的出資的溢價額,且新「公司法」規定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義務,因此,是否需要將用於彌補虧損的資本公積視為一項應稅所得? 是否需要就資本公積不同的性質進行區分,分別確認相關的稅務處理?

再針對採用減少註冊資本彌補虧損,雖然新「公司法」首次明文規定,但過往已有不少實務案例,目前有兩種做法:第一種作法是將股本數與保留盈餘虧損數同步減少,因公司本身未取得任何實質所得,股東對公司的股權計稅基礎不發生變化,因此無稅負議題。第二種作法則是視為兩項交易,其一為公司將減資款歸還給股東,其二為股東再以減資款捐贈給公司,公司需認列捐贈收入。如此一來,公司除了需就減資的數額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外,股東對公司的股權計稅基礎亦同步減少。

惟新「公司法」條文內容為減少註冊資本彌補虧損的,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也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義務。針對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義務,是否代表著可以採用前述第一種作法而無稅負議題呢? 惟過去大多數的稅局仍認為應該視為捐贈收入進行課稅,相關稅務處理仍待進一步釐清。

二、利潤分配期限

新「公司法」第212條規定董事會應當在股東會做出分配利潤的決議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分配。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受益實際支付之日。換言之,在未規定利潤分配的法定期限前,企業先進行盈餘分配決議時尚無涉及代扣代繳議題,可以等到實際匯出時再進行扣繳,也因為決議時尚不需繳稅,因此目前實務中,有些企業帳上仍掛有應付股息,企業可視資金使用情況彈性進行實際的匯出。

在新「公司法」規定下,訂定了六個月內進行分配的法定期限,因此企業未來在進行盈餘分配時,需同時考量企業未來六個月內的資金是否充足? 是否足夠進行扣繳稅款? 是否足夠進行盈餘匯出? 以利能合規的完成扣繳及匯出。

三、轉讓股權時認繳出資額的責任

新「公司法」為完善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維護資本充實和交易安全,恢復股東應限期繳足股本,有限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另外,新「公司法」施行前已設立的公司有三年過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該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新「公司法」規定期限的應當在過渡期內進行調整。

除了規定股東認繳出資的期限外,新公司法第88條中新增對於未足額到位的認繳股東進行股權轉讓時,轉受讓雙方的出資責任。

原認繳股東對出資的義務並非在轉讓後即可全數卸責,若受讓人未在期限內完成出資義務,轉讓人仍需承擔補充責任;另外,未按期足額繳納或非貨幣性出資價值顯著低於所認繳的出資額,轉讓人與受讓人應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但若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情者,則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因此後續在進行股權買賣時,轉讓方應考慮是否先將未屆期限的認繳出資額先繳足後再進行股權移轉,以避免受讓方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導致需要承擔補充責任。受讓方的部份,則應留意公司實收資本是否均在公司章程的規定期間內繳足,以及非貨幣性出資的價格合理性進行評估,以避免與轉讓方承擔連帶責任。

最後提醒,

基於新「公司法」的規定,企業需要重新檢視公司章程是否符合新「公司法」規定,且「外商投資法」(已取代三資企業法)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5年過渡期即將到期,自2025年1 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應當符合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以及股權轉讓、最高權力機構、董事任期、重大事項決議等與公司法規定相符,建議企業可併同外商投資法一併進行檢視變更,以符合新「公司法」及「外商投資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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