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BVI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2.0

勤業眾信:智財權相關收入認定應按實質原則,操縱交易恐遭懲罰

  • 短期思考:法案上路七個月之首年度是否合規或因應方式
  • 長期規劃:集團個體功能風險與利潤配置,關注法令動態並評估、擬定與調整對策

 

【2020/02/19,臺北訊】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日前發布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2.0(簡稱「細則2.0」)。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表示,經濟實質的認定已為國際租稅顯學,「細則2.0」和去年10月發布之初版方向上並無重大差異,旨在針對各方疑問提供澄清及案例說明;建議跨國企業評估BVI經濟實質法令時,短期內應思考法案上路七個月之首年度是否已經合規或其因應方式;長期而言,應重新審視集團個體間功能風險與利潤配置,密切注意各地區、國家法令發展,並尋求專業機構協助,以全面性評估、擬定與調整因應對策。

 

智財權相關收入認定應按實質原則 操縱交易改變所得恐遭懲罰

廖哲莉表示,智財權公司相關收入包含「權利金、出售智財權之利得、經銷特許權收入、授權收入」等。「細則2.0」進一步強調,企業不應操縱商業交易模式,藉由改變所得類型規避落入智財權業務之定義,而須符合最高標準之經濟實質要求,否則恐遭懲罰。企業在營運過程中,均可能持有或運用商標、廣告或專門技術之著作版權等各類智財權並賺取收入。即使權利金收入隱藏於商品的對價中而非單獨表示,但若經由判定,發現確有權利金之實質,仍可能被認定為有從事智財權業務並賺取相關收入,而應符合最高標準經濟實質要求。

舉例而言,公司自行開發軟體及製造銷售電腦,消費者雖只支付一筆對價,但該筆金額除了是購買電腦的價款,亦包含取得授權使用軟體之權利金,該公司仍可能被認定為從事智財權業務。然而,若為生產具有註冊商標之產品並銷售予第三人,該筆收入來自銷貨、而非開發利用相關智財權,該註冊商標之使用係附加於銷貨業務,因此,該公司不會被認定有智財權相關收入而落入從事智財權業務。

此外,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徐有德指出,自去年底各租稅天堂經濟實質法案相繼發布後,許多受影響之企業已陸續進行相關評估並啟動因應措施。企業應特別注意,在研擬相關因應措施的過程中,切記勿扭曲交易實質以規避經濟實質要求,以免適得其反。

 

兩年內完成轉移商業活動 就地建立經濟實質

廖哲莉表示,若企業有意於BVI進行經濟活動以符合經濟實質規定,可向BVI國際稅務局(International Tax Authority, ITA)說明相關計畫並協商時間表,最遲須自提出說明之財務年度起兩年內完成。值得注意的是,如ITA認定BVI公司於第一個財務年度結束時,未按計畫進行相關活動,ITA將啟動自動交換機制並依據「有害租稅慣例論壇」(Forum on Harmful Tax Practices, FHTP)訂立之相關時程表執行資訊交換。屆時,BVI公司之母公司或最終受益人當地稅務機關,將可能取得該BVI公司從事之活動與收入等相關資訊,集團營運活動配置恐將無所遁形。

 

企業外包商業活動 需於BVI進行監管

廖哲莉指出,BVI公司可就其核心收入活動,全部或一部分外包予境內第三方或關係人執行;然而,該公司應對其外包活動有足夠之監督及控管權力。為確保外包活動的真實性,「細則2.0」強調,該項監管活動需於BVI境內進行。有意就地建立經濟實質之BVI公司,並外包全部或一部分商業活動者,應注意未來監督控管外包活動之執行方式。

廖哲莉表示,「細則2.0」修正幅度雖不大,但後續仍可能持續更新,建議企業持續注意法令動態。另外,徐有德提醒,若BVI公司於去年底申請變更財務年度為歷年制者,公司需於今年6月底前完成首次經濟實質年度申報,建議企業應密切與當地註冊代理人溝通了解相關申報與資料準備時程,以避免延誤。據了解原預期去年底發布之「開曼群島施行細則3.0」,因草案尚待OECD審議,預計發布日期可能延至3月底。

勤業眾信建議,經濟實質法案已上路一段時間,受影響之企業即將面臨申報問題,應儘速就現階段法令明確的部份確定申報內容及進行相關因應措施之評估。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徐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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