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BEPS國際動態

預先訂價協議與移轉訂價風險控管(上)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COVID-19疫情的下半場,世界各國在努力應對疫情的同時仍持續推進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 行動計畫,加上跨國企業亦不斷調整自身的內部政策以因應國際局勢,預期未來全球移轉訂價規範的實施將愈發完備。

並且,各國稅務局目前正致力於研討如何應對可能涉及雙重課稅議題的跨境交易,在此背景下,對於經常性進行跨境關係人交易之跨國集團而言,移轉訂價風險控管的重要性已然不可忽視。

目前跨國集團經常透過預先訂價協議(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s;APA) 採取預防性的措施,以確保集團在接下來數年間的移轉訂價政策符合要求,而隨著上述國際情勢的逐步發酵,目前亦有越來越多的跨國集團開始考慮以APA作為集團移轉訂價風險控管的一環。

預先訂價協議(APA)簡介

APA係由納稅人與稅務主管機關簽訂的協議,協議內容將規範集團未來數年間的跨境關係人交易訂價政策,雖然APA主要是作為預防性措施功能,惟在特定情況下亦得溯及過去年度。APA的簽訂首先須由納稅人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經主管機關同意並實施後,納稅人於未來幾年只須遵循APA中商定之移轉訂價政策便可避免遭受潛在移轉訂價調整及罰則。納稅人得於正式提出APA申請前與主管機關安排事前的會談以獲取主管機關的反饋,前述會談的安排大多可採用不具名的形式進行。

APA的形式可採單邊、雙邊或者多邊協議進行,協議中亦可加入假設條件以確保未來在經濟環境發生變化時得重新針對協議內容進行協商。

APA的簽署不僅可以為主管機關省去移轉訂價查核的高昂成本,對於納稅人而言也可以藉由與主管機關共同商定未來數年的移轉訂價政策安排,簡化納稅人在移轉訂價議題上的行政管控負擔。此外,提前確立合規之移轉訂價政策亦可以在經濟環境不穩定(如當前面臨的COVID-19危機)等非正常情況下幫助納稅人渡過挑戰。

COVID-19疫情影響

回顧2020年,許多納稅人試圖透過積極的調整自身移轉訂價政策及關係人交易合約內容來應對COVID-19疫情所帶來的營運劇變,惟亦有部分納稅人寄望下半年度市場的反彈自然地化險為夷。然而,如今我們已經得以透過可比較公司的財務結果確信2020年的疫情衝擊最終確實對納稅人產生了不同程度的顯著影響。

對於在2020年度具有已生效之APA的納稅人而言,APA所訂定的常規交易區間結果係以過去表現正常之年度為基礎,導致諸多納稅人須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新協商以適當反映疫情期間對於財務結果的影響,對此,美國稅務局於2020年5月開始針對特定案件開放納稅人申請進行協商,然而雙方在重新協商的過程中勢必得面對諸多具挑戰性的問題,包含針對營運情況異常的年度應如何訂定合理的常規交易利潤等。

對此,美國稅務局之預先訂價相互協議小組(Advanced Pricing and Mutual Agreement Program;APMA)負責人John Hughes表示,美國當局將不會僅考量COVID-19疫情造成的影響便直接否決現有APA的有效性,納稅人仍須提出具體的分析結果或資訊作為申請過程中的佐證文據,特別是對於納稅人於2020年的疫情期間在銷貨收入或成本上確實受到的影響程度以及對於2021年營運情況的預測等,此建議亦符合OECD COVID-19指導原則(OECD COVID-19 Guidance)中對於納稅人及主管機關不得僅因總體經濟環境的異動便自行否決或調整APA協議內容的主張。

此外,Hughes亦提出經常收到有關納稅人在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針對收入及成本項目上的疑問,例如納稅人可能將2020年產生的部分費用歸類為因疫情影響而產生的非經常性或非營業相關成本,並將該等成本費用於計算利潤率時剔除。對此,Hughes表示近幾年APMA已經針對此一現象加強監管,未來稅務局在審核相關案件時勢必會同步考慮此等分類方式之合理性以及對於納稅人之利潤率是否產生任何不適當的影響。

目前稅務局積極鼓勵納稅人透過各式管道與主管機關就COVID -19疫情所造成的影響進行交流,若係對於現有的雙邊APA內容存有疑義者,甚至可透過主動聯繫雙邊APA所涉及的兩方主管機關,並於APA年度報告文據中提供相關資訊以促進政府之間對於跨國移轉訂價議題的討論。

 

資料來源:【Deloitte Tax@hand -美國- Managing transfer pricing risks with 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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