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BEPS國際動態
馬來西亞移轉訂價動態(上)-額外移轉訂價資訊揭露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馬來西亞內地稅務局(Inland Revenue Board, IRB)已發布2022年度公司所得稅申報表範本(Form C),Form C適用於財務年度結束於2022年1月1日(含)之後之企業,並要求納稅人需於會計年度終了後7個月內提交。
此外,此範本要求企業於申報表F8項目中揭露額外之移轉訂價細節並要求檢附受控交易資訊,需額外揭露之資訊主要包含個體定性(Entity characterization)、企業重組、研發活動、商標或品牌持有者與無形資產等,同時所揭露之資訊應與移轉訂價報告一致。茲針對重點新增內容說明如下:
個體定性(Entity characterization)
納稅義務人需要說明個體之營運活動,例如製造、配銷、服務等,舉例來說若從事製造業務,需說明其所執行之功能係來料製造商(toll manufacturer)、合約製造商(contract manufacturer)、完全製造商(full-fledged manufacturer)或從事其他類型之製造模式。
個體定性需透過移轉訂價之功能、資產使用與風險分析(「FAR分析」)之結論來界定,故此資訊的揭露對於原本無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僅需提交未含FAR分析之簡易報告的納稅義務人帶來額外挑戰。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移轉訂價之個體定性與即將實施的BEPS包容性框架之支柱一政策亦相互呼應,企業應多加留意新增的個體揭露資訊義務對於未來稅務曝險之影響。
企業重組
企業重組係IRB移轉訂價查核選案之重要指標之一,特別是導致納稅義務人整體稅負下降之企業重組將受到重大關注。此外,當企業在租稅優惠期間屆滿後立即執行之重組活動,或係受COVID-19影響執行之企業重組也將被IRB列為加強查核之目標。
研發活動
納稅義務人所執行之研發活動與相應收取之對價將受到IRB的嚴格檢視。按過往查核趨勢顯示,IRB對於研發活動之查核著重於製造型無形資產之開發(Development) 及/或提升(Enhancement),特別是該無形資產係與關係人共用之特定產品或流程改進。
一般常用的成本加價補償可能無法完全適用於馬來西亞之移轉訂價實務,依據2022年度之申報書要求,納稅人需對其所執行之研發活動相關安排與揭露清楚地描述,同時該等資訊將與其他揭露資訊如企業重組、無形資產所有權、成本分攤協議等交互參照。
商標、品牌與無形資產持有者
移轉訂價中,所有權並不僅限於法律上所登記之部分,亦包含透過發展(Development)、價值提升(Enhancement)、維護(Maintenance)、保護(Protection)及開發利用(Exploitation)(即DEMPE)等各項活動界定之經濟所有權。因此,廣義來說,即使馬來西亞之納稅義務人僅執行品牌廣告、行銷與推廣活動,亦可能被IRB視為其對品牌價值之提升有所貢獻,而應取得相應之報酬。
其他應揭露事項
現金池、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s, PE)、股利申報/支付與成本分攤協議等亦為應於Form C揭露之其他事項,納稅義務人應特別留意並仔細評估是否有任何營運活動可能導致外國實體於馬來西亞構成PE,並引發PE風險。
未如實申報之影響
若納稅義務人於Form C提供不正確之資訊導致其本人或其他人之納稅義務有所減少,最高可處所漏稅款2倍之罰鍰。此外,揭露資訊不實也可能產生進一步導致被列為選案查核的可能性、雙方需費時解釋爭議、影響現有或正在談判的預先定價協議或相互協議程序等。
除上述罰鍰外,自2021/1月後之查核案件若未於稅局要求提交移轉訂價文據之14天內提交,可能會依據新修訂之馬來西亞所得稅法(1967年版)第113B條規範課徵額外罰鍰,以及高達移轉訂價調整數額5%之附加稅款。
總結
新版Form C所要求需額外揭露之資訊與過往稅局選案查核時要求提示之跨國企業表格(Form MNE)高度類似,馬來西亞稅局可藉此擴大資料蒐集之深度及廣度,並有助於馬來西亞稅局設定高風險企業做為選案查核對象。為降低未來之查核風險,納稅義務人於填報Form C時必須確認表中所列各項資訊之正確性及與移轉訂價文據之一致性。
此外,近幾十年來,商業環境中使用到的無形資產方式多元,而也使得全球稅局對於跨國企業間發生之無形資產移轉訂價越來越關注。下期BEPS國際動態專區將繼續針對馬來西亞近期對於無形資產相關之移轉訂價分析進行說明。
(待續)
資料來源:【Significant additional transfer pricing disclosures required for YA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