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BEPS國際動態

馬來西亞修訂移轉訂價準則及預先訂價協議規定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周宗慶副總經理、王珮眞協理

前言

馬來西亞於2023年5月下旬發布《2023年移轉訂價準則》取代舊法,新準則適用於 2023年1月1日後之稅務年度(舊準則即失效)。同日亦發布《2023年預先訂價協議規定》取代2017年之舊規定。在本期BEPS國際動態專區中,我們將針對此兩項法規的重要修訂及其對納稅人的影響進行說明。

I. 2023移轉訂價準則

馬來西亞財政部長於2023年5月29日發布《2023年移轉訂價準則》(Income Tax (Transfer Pricing) Rules 2023, P.U.(A) 165/2023)取代原2012年發布之《移轉訂價準則》(P.U.(A)132/2012)。本次修訂內容包含移轉訂價文據要求與常規交易範圍定義等重大變革,並適用於 2023年1月1日後之課稅年度,舊規定即失效。

  • 縮小常規交易範圍以及按中位數進行移轉訂價調整

新移轉訂價準則修改「常規交易範圍」之定義為「37.5百分位至62.5百分位」之範圍,如受控交易價格未落進此區間,將按中位數進行調整。

但即使受控交易價格落在常規交易範圍內,在特定情況下(例如:未受控交易之可比性較低或可比性無法被合理量化或調整),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 (IRB)仍有權調整受控交易利潤率至中位數或中位數以上之常規交易範圍內任一值。

  • 移轉訂價文據相關修訂

1. 須於所得稅申報日前備妥移轉訂價文據

發生受控交易之納稅義務人,應於該課稅年度之所得稅申報日前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且移轉訂價文據上須載明編製完成日期,以確保企業在期限內已履行文據編製義務。

2. 移轉訂價文據重大資訊額外揭露要求

新移轉訂價準則擴大了移轉訂價文據應涵蓋之內容,將加重納稅義務人之合規成本,包括:

‒  在原移轉訂價文據應說明之內容(第11.2.4段)外,新移轉訂價準則要求額外揭露之項目與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大致相同。對於屬於跨國企業集團且原本即須準備Master File之馬來西亞納稅義務人而言,其可交互參照所屬集團之Master File內容以符合新增之填報要求,但此規定將使得其他中小企業納稅義務人增加額外且繁重的工作。

‒  此外,納稅義務人應提供與關係企業間之成本分攤協議所需之資訊與文件清單。

  • 刪除相對應調整(offsetting adjustments)規範

新準則刪除舊準則之相對應調整規定,此變動主要影響境內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中,因稅務機關對納稅義務人執行之移轉訂價調整將不再允許受控交易相對方相應之稅負調減。

  • 與OECD修訂後移轉訂價指引一致

新準則將某些重大項目之內容修改與2022年版之OECD移轉訂價指引一致,例如:準確界定受控交易、成本分攤協議及無形資產收入歸屬等。

1. 採用OECD建議之 DEMPE 方法修訂無形資產收入歸屬規定,即只有對於無形財產的發展(Development)、價值提升(Enhancement)、維護(Maintenance)、保護(Protection)及開發利用(Exploitation)有所貢獻之一方,才有權就其貢獻獲取相應報酬。

2. 在選擇可比交易之前應明確界定受控交易。

2023預先訂價協議規定

今(2023)年五月下旬發布之《2023年預先訂價協議規定》(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 APA) (P.U.(A)166/2023)取代2017年修訂之《預先訂價協議規定》(P.U.(A)449/2017),2023預先訂價協議規定修改處包含預先訂價協議之要求與相關申請程序之修訂。

  • 若馬來西亞APA申請人之交易對手位於馬來西亞租稅協定國,或該交易對手為馬來西亞常設機構,則申請預先訂價協議時只允許適用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此舉係提升協議雙方之租稅確定性並避免雙重課稅。
  • 雙邊或多邊APA適用之涵蓋期間最長僅得回推3年內,且須只有符合特定情況者才得適用。
  • 召開預先訂價協議預備會議之文件需求與現行規定基本一致,申請召開會議時應同步提交同期移轉訂價文據及關鍵假設之說明。
  • 提交單邊、雙邊或多邊APA申請之截止日延長至提交預備會議申請並收到IRB之核決通知後之6個月內(舊規範為2個月)。申請APA展期之截止日則於收到IRB前述核決通知後之2個月內。
  • APA審核程序中,若有必要提供額外補充資訊,申請人應於30天內回應,若申請人未在期限前提交資訊,將視回申請人撤回APA申請。
  • 若IRB認為該等移轉訂價安排涉及協定濫用之情事,可拒絕APA之申請。同樣,若申請人未如實告知任何自願揭露事項、稅務調查及審查情況或優惠獎勵獲准等事項,亦可能導致APA申請遭拒。
  • 增列APA申請之收費(不得申請退還):

1. 若申請人在收到IRB核決通知後2個月內提交申請,申請費為MYR 5,000元(約當TWD 34,000)。

2. 若申請人在收到IRB核決通知後2至6個月內提交申請,申請費為MYR 10,000元(約當TWD 68,000)。

3.  APA展期之申請費為MYR 5,000元(約當TWD 34,000)。。

Deloitte之見解

2023移轉訂價準則要求納稅義務人備妥同期之移轉訂價文據,可能影響原有的時程安排,此外,集團現有之移轉訂價政策可能須重新審視以確保符合縮小後之常規交易範圍(即37.5百分位至62.5百分位),並盡量向常規交易範圍之中位數靠攏。

若想進一步降低移轉訂價之不確定性,企業可評估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之可行性,並同步考量相關截止日期、費用、資料要求與適用之交易範圍。

 

 

 

資料來源:【New transfer pricing rules and 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 rules introduced】,勤業眾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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