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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明確認定所得來源認定地及計稅方式
2019年3月14日中國大陸財政部及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祭出除了34號公告對6年坐月子條款之放寬自2019年起算外,另外對境內外所得計算方式亦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以下簡稱 35號公告)清楚明訂境內外所得來源地規定,並於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項目 |
課稅範圍及所得來源 |
特殊規定與計算方式 |
工資 薪金 所得 |
取得來自於勞務提供地在中國境內之所得。 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包括實際工作天數及各類休假培訓天數。 |
在境內、境外企業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企業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 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且當期同時在境內、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屬境內、境外工作天數占當期公曆天數的比例計算確定來源於境內、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境外工作天數按照當期西曆天數減去當期境內工作天數計算。 (註: 台港澳地區視同境外) |
數月獎金及股權激勵 |
同 上述工資薪金認定方式 來自於勞務提供地在中國境內之貢獻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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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乘以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與所屬工作期間曆年天數之比。 無住所個人一個月內取得的境內外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包含歸屬於不同期間的多筆所得,應當先分別按照35號公告規定計算不同歸屬期間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然後再加總計算當月來源於境內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收入額。 另外,數月獎金與股權激勵均不與當月其它工資薪金合計,各按6個月分攤計稅 註: 數月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分紅,不包括一次性發放的年終獎金等。 註:一次性發放獎金仍回歸之前的中國 財稅(2018)164號,一次性獎金(年終獎金)延期實現收入規定。 |
董監事及高管人員 |
對於擔任相關高管人員,無論是否在境內履行職務,取得由境內居民企業支付或者負擔的高管人員報酬,包含數月獎金和股權激勵,均屬於來源於境內的所得。 註: 高管人員泛稱正副經理級以上、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管理層職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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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 所得 |
由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支付或者負擔的稿酬所得,為來源於境內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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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住所個人依據居留天數明定計稅公式
無住所個人-一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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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天數 |
課稅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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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 個人 |
居住未超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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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超過90天,不滿18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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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個人 |
居住滿183天,未連續滿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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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連續滿六年以上 |
全球課稅 |
無住所個人-高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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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天數 |
課稅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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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 個人 |
居住未超過 90天 |
僅就境內給付的所得進行計算繳納稅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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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個人 |
居住超過90天,不滿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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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連續滿六年以上 |
全球課稅 |
無住所人員適用稅收協定規定,台籍個人不適用
35號公告也指出,按照中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以下稱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定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個人,可以按照稅收協定及財政部、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也可以選擇不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計算納稅。除稅收協定及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無住所個人適用稅收協定的,按照此號規定執行。由於兩岸租稅協議尚未生效的情況下,台籍個人目前尚不適用稅收協定的優惠計稅方式。
從去年至今,中國針對個人所得稅相關法令相繼進行大翻修,中國政府持續放寬個人所得稅課稅基礎,並積極宣導納稅義務人合規申報的主動精神,跨國企業不論是目前或預計長期派遣在中國大陸服務的台籍人員,可以預見的是課稅法令落實後,中國稅局加強嚴徵管的手段即會啟動,故個人與企業應確實評估自身課稅議題與課稅範圍及申報規定,並持續關注法令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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