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劃時代的新公司法制 助新形態經濟發展與轉型
勤業眾信:公司法修訂 董監與資本制度、員工獎酬選擇更多
【2018/07/25,台北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25)舉辦「勤業眾信稅務論壇-時事脈動 最新公司法修正重要議題探討」,邀集專家共同討論7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司法修正案」。本次公司法修法涉及近150條條文修訂,除了強化公司治理外,亦賦予新創企業更大經營彈性與募資空間,對於公司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員工獎酬機制建立運用,以及擬定股利發放政策等程序亦有大幅修正。勤業眾信建議,企業應提早因應新法遵循,以符合法制規範。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林宜信致詞時表示,我國公司法對於新形態經濟發展與轉型挑戰之回應,是社會與企業所樂見的。本次大幅修法內容已建構出不同於以往的新制度,企業在董監制度、員工獎酬、資本制度等各層面均有更多的選擇,進行方式更數位化並與國際接軌。同時,本次公司法修法強化公司治理要求,對董監責任與要求亦更趨嚴格,企業應謹慎注意相關法律遵循新規。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表示,經濟部為盤點公司法相關議題,研擬公司法修正草案,前後共召開七次公聽會,聽取各界建議後推出最終版修正草案,大部分內容也為立法院支持。本次修法三大主軸為彈性化、國際化與電子化,以及強化公司治理,修法涵蓋範圍大且影響深遠。整體而言,除了建立更健全的公司體制外,也為創新創業帶來更有彈性的成長空間。李鎂指出,攸關全國70萬大小公司組織運作的公司法修正案三讀通過,代表劃時代的新公司法制即將展開,後續經濟部也已積極著手研擬訂定相關子法,落實修法目的。
公司法修法有助籌資 企業經營更具彈性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藍聰金指出,本次公司法對於董監組織與召集程序有許多重要變革,包括:精簡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董監人數,就單一法人股東公司,最少得僅設董事一人(無監察人);而股東二人以上公司,最少也可僅設一董一監,符合我國小型家族企業的需求。而在召集程序上,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經全體董事同意,就當次董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不實際集會,有助企業撙節成本及增加經營彈性。在放寬組織與程序限制的同時,公司須注意本次修法也將非公開發行公司納入適用實質董事之規定,強化公司治理。
本次修法亦大幅放寬對公司資本制度相關限制,包括:鬆綁公司債發行限制,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可轉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特別股權利義務之設計。藍聰金表示,這些修法賦予企業發行股份更有彈性且多元的選項,有助於企業籌措資金。此外,本次修法也使企業經營也更為彈性,例如:得於每半個會計年度或每季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以章程明定員工獎酬工具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等。
此外,藍聰金提醒,配合洗錢防制法規範,本次修法除了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外,也要求公司應定期申報董監經理人及持股百分之十股東資料,若有異動時亦須及時申報,企業應加以瞭解相關應申報事項並提早因應。
修法後的公司法法律議題解析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陳盈蓁表示,部分的公司法修正條文存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例如:放寬連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過半數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但實際操作時,將可能遇到誰具有審核申請人資格之權利、相關時點計算要件認定等問題。此外,證券交易法第43-5條規定,公開收購後持股過半數股東,仍須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與公司法新法內容如何競合的問題,也需進一步思考。
本次公司法修法,將被提名董事的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由「檢附」改為「敘明」。陳盈蓁表示,過去董事檢附文件如造假,可能有偽造文書問題;修法後,如提名股東對被提名董事為不實敘明,是否仍應納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亦容有討論空間。
本次修法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得以書面契約或表決權信託方式,匯集具有相同之少數股東共同行使表決權。陳盈蓁指出,實務上可透過股東協議或信託契約安排相關事宜,但須注意契約內容之有效性與可執行性,股東亦須將該信託契約送交公司辦理登記,否則不具效力。
企業因應公司治理之法遵對策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表示,雖然本次公司法修法未增訂公司治理人員,但金管員會已在2018年新版公司治理藍圖揭示,對符合一定金融機構及上市櫃公司,分別在2019年及2021年強制設置公司治理人員,並要求公司制訂處理董事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及期限。
林瑞彬指出,不論是大小公司,在本次公司法修法後企業的法令遵循風險大幅提升,此時若能引進公司治理人員,給予足夠高度的職責,不但能協助董事會規劃建立可行有效的法令遵循架構,更能協助董事盡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防免訴訟爭議。最後,林瑞彬建議,除了公司治理人員之組織、制度與行為之導入諮詢,更建議公司宜儘快進行「公司治理整體風險評估」,了解本身有哪些風險和執行面的強項與弱項,並針對高風險業務和執行弱項,委請專家協助建置或優化公司治理法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