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公司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勤業眾信解析新法變革企業因應之道

【2018/07/06,台北訊】立法院於今(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條文,除強化公司治理外,亦賦予新創企業更大經營彈性與募資空間。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藍聰金指出,本次公司法修正影響企業經營的重大變革,公司未來進行董事會及股東會召開、員工獎酬機制建立運用及擬定股利發放政策等程序,均須適當安排,以為因應。謹就企業於本次修法後遵循新法規定應注意事項重點說明如下:

新修正公司法施行期程

公司法修正雖經立法院完成三讀,但主管機關為因應修法配套,需要增修訂董監股東持股申報、財務報表簽證對象適用範圍,以及各項公司登記申請公文書電子送達等相關管理辦法或公告等行政作業處理,因此,本次修法將由行政院另行發布施行日期。惟為應年底亞太區洗錢防制評鑑之需要,公司法增修訂之董監股東持股申報,及廢除無記名股票發行等相關條文將先行適用。

放寬盈餘分派次數

盈餘分派涉及應於章程載明事項,又章程修訂允屬股東會職權,因此,本次公司法修法發布施行後,何時召開股東會修正章程,將影響企業股利發放分派政策之運作。例如章程增訂得每半年或每季分派,非公開發行公司得隨時召開股東臨時會修正章程規定即可執行,上市櫃公司恐得至108年股東常會召開始得為之,除非提前召開股東臨時會,先行完成修正章程始得適用。這項變革將有助於吸引外資投資長期獲利穩定之公司,促使資本市場更顯活絡。

無面額股發行與轉換

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無面額股票,避免受限原公司法規定不得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份不利其籌資之問題,同時,已發行之面額股亦得轉換為無面額股,但目前已公開發行公司之面額股依法尚不得轉換為無面額股,除非先行撤銷公開發行,成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後始得轉換。

擴大多元特別股發行

將原閉鎖性公司章訂發行複數表決權,以及特定事項否決權或當選董事一定名額權利等彈性規定,擴大適用於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利於新創事業股東間股權結構規劃安排與經營權之穩固及掌握。

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

另公司法新增訂股東會召開,如涉及減資彌補虧損或減資退還股款、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股票、董事競業許可、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等議案,應於股東會之召集事由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以免影響或損及股東權益。如該議案未列入召集事由,而以臨時動議提出者,股東得以召集程序違反法令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恐有造成股東會決議效力不確定之虞。

精簡董監人數

因應公司法修訂,非公開發行之一人法人股東公司,得設董事一人,惟股東兩人以上公司,須至少設一董一監。則本次新修公司法施行後,企業得依經營政策考量,修正公司章程調整董監人數,如一人法人股東之公司,修章後得以解任方式,僅留任董事一人或重新指派一人擔任董事,股東兩人以上之公司,現任董監得以辭任方式留任一董一監或重新改選,本項修法有助企業撙節成本及增加經營彈性。

員工獎酬給付對象

為鼓勵企業留住優秀人才,本次修法增訂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且就各項員工獎酬工具,如員工庫藏股、認股權憑證、員工酬勞、現金認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得於章程訂定給付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且本項規定控制與從屬公司認定,除股權控制外,有人事、業務、財務等實質控制權者亦可適用。因此,企業得以運用該項規定,依實際需要,調整公司已發行或擬發行之各項獎酬工具,以留住優秀員工。例如:生產事業母公司發行給研發子公司員工或研發子公司發行給生產事業母公司員工。投控母公司發行給各生產事業、銷售事業子公司員工或各生產事業、銷售事業子公司發行給投控母公司員工。另外,應特別注意的是本項員工獎酬給付對象如果涉及外籍員工或陸籍員工,應另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

公發及非公發不同處罰規定

 本次修法增訂部分特定條款,對非公開發行與公開發行公司為違反公司法規定者,處以不同罰鍰處罰規定。例如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受理股東提案權、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備置提供股東名簿等,非公開發行公司仍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公司負責人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公開發行公司應特別注意相關新制之規定,以免不慎受罰。

另,公司法修正原擬增訂公司得設置公司治理人員,立法院政黨協商時,咸認將大幅增加企業遵法成本,本條文刪除不予增訂。但上市櫃公司仍應注意金管會日前發布新版公司治理藍圖,第一階段即要求金融業及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約120家)自108年起需設置公司治理人員,藉以協助董事會充分發揮職能、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因此,符合強制設置門檻之公司,應注意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適用辦法規定並配合辦理,以符法制。

綜上,面對本次公司法大幅修訂,企業對於新法規定之遵循,均應提早因應,以符合法制規範,並避免影響公司業務運作或股東權益受損情事發生,造成不必要的紛爭。

 

公司法修正重點整理

修法重點

修法前

修法後

資本制度彈性化-無面額股及超低面額股

1. 僅得採面額股

2 .公發公司每股面額10元

1. 得擇一採行面額股或無面額股

2. 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得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惟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

多元特別股及表決權行使方式

1. 無表決權或與普通股相同一股一權

2. 不得限制得被選為董事監察人

3. 轉讓不得限制

1. 複數表決權或特定事項否決權

2. 被選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

3. 每股特別股得轉換多股普通股

4. 限制轉讓

5. 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

多元盈餘分派

1.每年一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2. 盈餘分派以現金或股票發放均應經股東會決議

1. 於每半會計年度或每季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2. 以現金分派者,經董事會決議即可;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

便利企業籌措資金

1. 發行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2.  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發行可轉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

3. 公司非將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修正章程增加資本

1.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總額排除須減除無形資產之限制,非公開發行公司完全排除不受限

2. 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可轉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

3. 刪除增資發行股份之條件

公司治理-健全董監事權責及管理制度

1. 公開發行公司始適用實質董事之規定

2.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

3. 每屆第1次董事會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於期限內召集,得由1/5以上當選之董事經許可自行召集

4. 董事會無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之規定

5. 公司應設置至少董事3人,監察人1人

6. 未明訂公司應依召集股東會之召集權人請求提供股東名簿之規定

7. 董事會應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監察人

1. 非公開發行公司亦適用實質董事之規定

2.  過半董事得於請求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董事長不召開時,即可自行召集董事會

3. 每屆第1次董事會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於期限內召開,得逕由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集

4. 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經全體董事同意,就當次董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不實際集會

5. 非公開發行公司章程得訂明不設董事會,置董事1人或2人,置董事2人者,準用有關董事會之規定;唯一法人股東之公司得不設監察人,股東2人以上之公司仍應設置監察人。公開發行公司董監人數依證交法規定

6. 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時,得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

7.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於3日前通知,惟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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