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欄-反避稅法案再啟 企業勿恃其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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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反避稅法案再啟 企業勿恃其不來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林宜信會計師、張瑞峰協理

受控外國公司及實際管理處所兩項反避稅法案重啟

行政院於105年4月再度提出該二項反避稅法案,並於105年7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施行日期最快為107年

兩項反避稅法案雖然三讀通過,但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視三項條件成熟時發佈,包含:(1)兩岸租稅協議之執行情形;(2)國際間執行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之狀況;(3)兩項反避稅措施子法規規劃及落實宣導。故財政部長表示,106年不會施行,預計施行日期最快在107年。是以,筆者呼籲企業儘快於緩衝期間內洽請稅務專家全面評估影響範圍及因應對策。

孫子曰:「用兵之法,無恃其不來,恃吾有以待也。」,企業應儘速了解法案內容、評估影響範圍及研擬因應對策:

法案內容及對於企業之影響

一、   受控外國公司:

1. 法案內容: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之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該關係企業於實際分配已認列課稅之盈餘時,免再重複計入所得額課稅。

2. 主要影響:以往係以海外關係企業之盈餘分配時點繳納台灣之所得稅,以後符合受控外國公司之海外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未決議分配,母公司即須就該公司之盈餘繳納17%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實際管理處所:

1. 法案內容: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於給付各類所得時,依所得稅法認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規定辦理扣繳與填具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2.主要影響:以往外國公司若於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於我國境內並無納稅或扣繳義務。以後,若外國公司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須依我國稅法規定,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且負有扣繳申報義務。

面對稅制變革,企業應如何因應?

一、企業應儘快檢視集團投資架構,了解哪些關係企業可能適用受控外國公司或被認定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

1. 企業應儘快自行或洽請專業會計師檢視集團投資架構辨認下列關係企業:

  • 能適用受控外國公司之關係企業清單;
  • 可能適用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之關係企業清單;
  • 受控外國公司及實際管理處所皆可能適用之關係企業清單(依現行法案,若同時符合兩項規定,則優先適用實際管理處所規定)。

2. 辨識出可能受影響之關係企業清單後,估算該受控外國公司或實際管理處所可能增加之稅負。

二、研擬對策:

企業應至少評估下列層面以思考後續因應之道:

1. 是否重新定位海外關係企業及調整交易流程?

2. 現有投資架構可否進行整合以降低可能之稅負?

3. 未來新增投資之架構?

綜上,因應方式可能很多,但因應時務必一併考量該調整可能產生之稅負,再作決策。

最後,提醒財政部另已提出個人為受控外國公司股東之規定,以個人名義設立境外公司者亦須留意。

(本文已刊登於2016.7.13工商時報A17稅務法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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