趨勢分析

《跨國稅務新動向》德國 / 盧森堡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協理 節譯

德國

政府公布租稅協定有關課稅條款之指導原則

德國財政部於2013年6月20日發布適用租稅協定課稅條款(subject-to-tax clauses)之指導原則。

課稅條款之目的係防止因租稅協定之濫用而使原先應課稅所得變成免稅所得。該條款常見於最近德國新簽訂之租稅協定中。依課稅條款之規定,僅有在外國來源所得已於他方締約國中有效徵稅(effectively taxed)者,德國才會免除該所得於境內課稅。

盧森堡

與新加坡簽署新版之租稅協定

盧森堡與新加坡政府於2013年10月9日簽署修正後之租稅協定與新版之議定書(protocol),以替代1993年簽署之租稅協定。

該版租稅協定最明顯的特點在於股利與利息僅在收受方之居住者國家課稅,以及刪除給付時之扣繳稅款。而權利金扣繳稅率將由10%降低至7%。同時,該租稅協定確定”集體投資工具”(collective investment vehicle)將視同租稅協定中所稱之居住者,以及對工程與服務性質之常設機構給予新的定義。

上述租稅協定的特點詳述如下

居住者的定義

新版議定書闡明集體投資工具將被視為符合租稅協定目的之居住者,「居住者係指依該國內法規定因住所、居住地、管理處所或其他類似標準負有納稅義務之人。

常設機構

修正後之租稅協定修訂工程場所常設機構之定義(即一方在他方國家有建築工地或指派員工至當地而產生之常設機構)。

海空運輸

在新的租稅協定下,締約國一方之企業以船舶或航空器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利潤,僅由該企業為居住者之所在國一方課稅。同時也更精確定義「經營國際運輸船舶或航空器之利潤」。

股利、利息與權利金

  • 股利僅由收受方為居住者之所在國課稅,而該收受方為股利所得之受益所有人。依據修正後之租稅協定,盧森堡匯出股利時毋須進行扣繳,此與新加坡居住者公司對盧森堡公司的持股比重無關(在某些新加坡簽訂之租稅協定中,則要求持股比率介於10%~25%時方得適用租稅協定中之優惠稅率),也與收受者是否為公司、其他型態的法人或個人無關。而依據修正前之租稅協定,盧森堡之股利扣繳率為15%,但該股利扣繳稅率可降低至10%或5%(在符合特定情況下時)。同時,如果符合盧森堡之持股免稅(Participation Exemption)規定,上述稅率甚至可降至0%。
  • 類似於上述之股利所得,利息僅由收受方為居住者之所在國課稅,前提是收受方為該利息所得之受益所有人。
  • 權利金源自一方締約國而給付予收受方為居住者之他方締約國時,該他方締約國得予課稅,且所得來源國將以給付總額之7%進行扣繳(舊版租稅協定之扣繳率為10%)。
  • 該議定書釐清若於一方締約國須對受託人(trustee)所獲配之股利、利息、權利金所得課徵所得稅時,則該受託人將被視為上述所得之受益所有人。

生效

修正後之租稅協定與議定書在盧森堡於租稅協定簽署後隔年1月1日起生效。在新加坡,租稅協定中之扣繳規定將於協定簽署後隔年1月1日起始進行之給付生效。至於協定中之其他規定,則於該協定簽署後第二個曆年之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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