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雙邊APA及MAP機制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張衛義執行副總經理、張宗銘會計師

兩岸租稅協定簽署後,我國的租稅協定網絡進一步擴大,同時,相較其他已與中國簽署租稅協定而具稅賦優勢的國家,原處於不利地位的台灣企業將可提升在中國投資的競爭力。可以想像,對於與中國經貿關係密切的許多台灣企業來說,這一步所帶來的影響將更甚以往。租稅協議簽署後,將成為兩岸稅務機關針對納稅義務人之兩岸利潤配置等稅務案件相互對話的法令基礎,在此溝通管道下,兩岸雙邊預先定價協議(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APA)的簽署將是近期可以看到的機會,而交易頻繁的兩岸企業在面對稅局查核而產生相關課稅爭議時,租稅協定下的相互協議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MAP)機制將適時發揮避免重複課稅之作用 在兩岸租稅協定簽署後,企業在思考集團規劃時應將此二議題納入考量。

租稅協定的簽署旨在消除交易兩國間重複課稅的情況,解決國際稅收爭議。就移轉訂價角度,企業在與關係企業交易時,依移轉訂價規定其交易結果應符合常規,然若其中涉及跨國交易之利潤分配受到一方或雙方國家稅務機關之質疑並進一步予以調整,除了使企業面臨相當之稅務風險,亦可能造成重複課稅之情況,雙邊APA及MAP機制則可為企業解決上述情況並降低集團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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