趨勢分析

《跨國稅務新動向》義大利、日本、西班牙、印度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協理 節譯

義大利

常設機構納入稅務預先核釋適用範圍

義大利政府於2013年12月23日公布法令允許在義大利營運之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解釋令,對其在義大利之營業活動是否屬於國內稅法或租稅協定下之常設機構,做出預先核釋。此項措施係屬於鼓勵外資投資配套方案之一部分。該法令自發布日生效,並經由國會於發布日後六十日內通過。

日本

防止盈餘削減條款(Earnings Stripping Rules)生效

日本實施防止盈餘削減條款(日文「過大支払利子税制」),新法適用會計年度始於2013年4月1日或之後之營利事業,而採用曆年制之企業則自2014年1月1日起適用。投資人若以關係人借款支應其在日本營運之資金或投資,則該日本被投資公司計算可扣抵之利息費用時,將需考量此項新規定。

西班牙

債務重整新法公布

西班牙政府於2014年3月7日制定新法(Royal Decree-law 4/2014)內容包括債務重整之稅務處理。新法追溯至2014年1月1日生效,並對以債作股、破產法下豁免部份債權及相關移轉稅與印花稅產生一定影響。新法主要目的係使企業能更有效地進行債務重整及避免清算。

印度

法院認為派駐至印度之員工將構成印度常設機構

德里法院(Delhi Tribunal)裁定外派至印度之員工若維持外國公司員工身分,即便借調到印度公司工作,仍將造成該外國公司在印度有服務型常設機構(service PE)之可能。另外,法院也認為外國公司授予印度公司使用智財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而取得之報酬,未與其在印度之常設機構產生有效連結(effectively connected),故該報酬非屬於該常設機構之營業利潤。

評論

德里法院考量重大因素並強調交易實質以決定外國企業是否在印度形成常設機構。雖所得稅法或租稅協定中尚未定義何謂「有效連結」,但法院裁定藉此闡明「有效連結」之意義。納稅義務人可望依據法院裁定檢視其借調員工到印度工作是否構成服務型常設機構,以及是否取自印度子公司之報酬與常設機構間產生有效連結,藉以管理相關印度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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