趨勢分析

德國-投資課稅制度之重大變革 / 英國-預扣所得稅(PAYE)新政策將影響英國之短期商務員工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協理

德國-投資課稅制度之重大變革

德國議會於2013年12月24日頒布另類投資基金經理人稅法(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 Tax Adaption Act)。該法案內容除了大幅修改投資稅法(Investment Tax Act)之適用範圍,同時,預期亦將對投資於各種受監管或未受監管基金之德國投資人產生重大稅務影響。

投資稅法之適用範圍已由開放式基金放寬至所有集合投資計畫基金(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而特定之集合投資信託基金(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及另類投資基金(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之投資人可適用特殊稅務規定。部分未受監管之公司,包含若干控股公司、私人退休金計畫、證券化特殊目的公司、家庭辦公室及免稅組織,則非屬德國投資稅法規定之範圍。

新版德國投資稅法針對投資基金與投資公司有不同之課稅規定:投資基金係採用類導管稅制(Semi-transparent taxation regime)且提供德國投資人特定之租稅優惠,尤其是特定種類之未分配資本利得;而投資公司則不適用該項稅制。

新版德國投資稅法適用於2013年12月23日之後成立之所有基金。若在新版稅法適用前成立之基金能夠持續符合原投資基金之規定,則直到2016年7月22日後第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過渡時期內,即便這些基金可能不符合新規定,但其仍將被歸類為原屬之投資基金。

建議

德國投資人應針對於2013年12月23日之後成立之基金進行分析,以確定其適用於何種稅制。基金投資應持續注意並確定其是否得繼續適用德國投資稅法之規範;倘不適用,德國投資者應放棄或改變其投資架構,以避免產生德國之不利稅收待遇(detrimental tax treatment)。

基金經理應考慮其基金結構是否仍吸引德國投資人,尤其是該基金設立於未受任何政府監管之國家或地區。此外,基金經理人須適時修訂相關基金文件內容,以符合新版投資稅法之投資基金條件。

英國-預扣所得稅(PAYE)新政策將影響英國之短期商務員工

有鑑於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HM Revenue & Customs)日趨嚴格的法規要求,雇主可考慮與稅務及海關總署簽訂短期商務活動協議(Short-Term Business Visitor Agreement),以享有相關的優惠。

一般而言,短期商務活動協議僅適用於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

  • 英國公司或外商在英國之分公司所邀請而來英國工作者;
  • 於連續十二個月內預計在英國停留小於等於183天;
  • 非英國之稅務居民或雖為英國居民但同時亦為適用相關租稅協定之他方締約國稅務居民;
  • 適用與英國簽訂之租稅協定中有關個人受僱勞務規定之勞務提供者;
  • 英國公司或外商英國分公司將不會負擔該個人之相關薪酬

雇用短期商務員工之雇主,應參考以下有關稅務及海關總署的最新規定,檢視其於2013/2014納稅年度及往後年度之相關短期商務雇用程序。

評論

由於政策之修改,短期商務員工為英國企業帶來了扣繳所得稅上之潛在風險。新政策對英國企業有著直接影響,同時也可能對受資深財會人員制度(Senior Accounting Officer Regime)規範之資深財會人員帶來影響。在目前資深財會人員制度下,資深財會人員必須建立及維護適宜的稅務會計制度並聲明(certify)該制度已實施於公司之財務年度。稅務及海關總署要求該制度須能追蹤每位短期商務員工之短期商務活動協議,以確保公司善盡每位短期商務員工之扣繳義務。

另外,自2015年4月起,政府將取消針對特定非英國居民的之個人免稅額(Personal Allowance),這些稅務政策之改變均提高雇主因未遵循法規而導致之稅務遵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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