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BEPS的發展與未來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張豐淦會計師、陳宥嘉協理

為遏制跨國企業規避全球納稅義務、侵蝕各國稅基的行為,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因應G20之要求,於2013年2月提出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簡稱〝BEPS”)報告,同年7月宣佈15項BEPS行動方案,並於今年10月發佈了15項行動方案的最終研究報告及一份解釋性聲明。

首波生效的BEPS行動方案

最先生效的是移轉訂價(BEPS行動方案8,9,10)相關行動方案。國別報告(CbCR,BEPS行動方案13),符合相關條件的跨國企業必須在2017/12/31前提交給各國稅務機關,只要透過租稅協定、稅務資訊互換協定或者稅務互助協定,政府都可透過資訊交換程序取得跨國企業在各地區的相關資訊。

另外,即將生效的行動方案亦將影響提供〝專利盒〞(patent box)或其他類似智慧財產權稅收優惠制度的國家。盧森堡、荷蘭、愛爾蘭等將首當其衝。

可能在2017年或者之後實施的行動計畫

針對混合錯配(BEPS行動方案2)的建議,對此公開表示支持的國家數量不多,而法國等國家認為混合錯配在其現行法律下已經無法奏效。

OECD未來兩年工作目標

超過90個國家和地區即將於2015/11/5討論多邊工具(Multilateral instrument),並預計在2016年底前完成以利各國後續租稅協定的修訂,內容包括常設機構(BEPS行動方案7)、稅收協定濫用(BEPS行動方案6)、爭議解決機制(BEPS行動方案14),及部分針對混合錯配等方面的修訂。

BEPS行動方案是否遏止了國際租稅規劃空間?

BEPS核心在於提升國際租稅制度的一致性、實質性與透明度。透過國際租稅規則的重建、多邊稅收合作的展開,有利於避免各國採取單邊行動造成對跨國企業的重複課稅、雙重不課稅以及對國際經濟的傷害。

由此可見,跨國企業未來的稅務遵循成本將大幅增加,也將面對全球關係企業與投資架構交易安排與資訊揭露之責任,影響層面並非僅限於稅賦成本之控管,還擴及了企業營運活動安排及企業形象。我國的跨國企業亦應正視此一議題,藉由檢視集團現有之投資架構及營運活動及利潤分配並作出適當合理調整,以減輕未來各國全面實行BEPS行動方案後面臨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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