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歐盟 / 荷蘭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陳光宇營運長、洪于婷協理 節譯

歐盟法院對控股公司取得子公司股權之增值稅扣抵做出判決

歐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於2015年7月16日對於Larentia & Minerva及Marenave Schiffahrt兩案做出判決。此兩案系爭重點在於控股公司取得子公司股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歐盟法院之判決認為在控股公司對子公司進行積極管理(actively managing)之前提下,控股公司取得子公司股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可全數扣抵。該法院亦認為,除非其目的乃基於防止租稅濫用並打擊逃稅或避稅,否則國家不可立法限制法人成立歐盟增值稅集團(VAT Group)之權利。該項判決與佐審官(Advocate General) Mengozzi於2015年3月26日發布之看法一致。

Larentia & Minerva公司認為控股公司活動係為增值稅應稅活動,故購入子公司股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可全額扣抵。

該機關之結論為積極管理之控股公司購入子公司股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僅有部分可扣抵,該可扣抵比例則係依據實際執行經濟活動之程度而定;而歸屬於單純購買股權或持股之活動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則不可扣抵。

荷蘭 最高法院裁定集合投資基金 (SICAV)不符合股利扣繳稅款退稅資格

荷蘭最高法院於2015年7月10日判決盧森堡註冊之集合投資基金(SICAV)無法適用荷蘭金融投資機構(Dutch Financial Investment Institution)之相關規定,故判定該基金無法就其取自荷蘭之股利所得扣繳稅款申請退還。此項判決與荷蘭佐審官(Advocate General)於2015年3月19日發布之意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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