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BEPS國際動態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協理
一、歐盟發布一系列反避稅規定,簡述該規定包含以下4個部分:
國別報告指令草案
遵照BEPS行動計畫13規定,歐盟成員國應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公布合併營收超過7億5仟萬歐元的跨國集團公司提交國別報告的相關規定,並對於申報要求適用於2016年1月1日起或之後開始之會計年度。此外,該國別報告指令草案將會在2016年底額外建議公開揭露稅務訊息相關機制。
反避稅指令草案
此草案對於原本就在BEPS行動計畫三個項目中所規範的事宜提出建議(行動計畫2~4)。同時,對 出走稅(Exit taxation)、轉換條款(Switch-over clause)、一般反避稅規則(General anti-abuse rule)提出三個反避稅之具體建議(細項說明請見本期通訊10頁),而此三項建議並未包含在BEPS行動計畫範圍中。
符合歐盟法規方式加強租稅協定提出建議
對於防止協定濫用,建議歐盟成員國之間或與其他第三方國家簽訂的所有租稅協定中增加主要目的測試(principal purpose test,PPT)的規定。
建立有效外部溝通機制
此溝通機制預計會促進國際租稅良善管理事項。
歐盟預計推出此一系列反避稅相關規定後,將可防止積極性之租稅規畫(aggressive tax plan)、促進租稅透明度(tax transparency)及對於歐盟成員國之所有企業創造公平之租稅環境。
二、行動計畫13 愛爾蘭政府發布國別報告法規
愛爾蘭政府在2015年12月23日發布國別報告法規,並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此法規規定年收入達歐元7億5仟萬之跨國集團必須提交國別報告。提交國別報告期限係為會計年度結束後12個月內(例如,倘會計年度2016年,則提交國別報告期限為2017年12月31日)。
愛爾蘭之國別報告法規另對於提交義務人有不同規定。在特別列出來的三種情況下,須由愛爾蘭籍當地公司(local Irish entity)提交等同國別報告(equivalent CbC report)給愛爾蘭稅務局:
在行動計畫13中並沒有提及關於等同國別報告之規定,此係與愛爾蘭國別報告法規中唯一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