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台商透過中國電商交易 應注意稅務事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中國稅務暨商務諮詢服務 / 陳文孝執行副總經理、林信佑經理

近年來、由於中國電子商務交易興盛,吸引了許多台灣個人或公司透過網上交易的方式,將台灣的產品銷售至中國大陸。有些公司由於網路無遠弗屆的商機,營業額倍增後導致當地稅務機關關注稅務的合規性。也有些公司考慮上市而發現稅務風險過高需重新整理而延後上市。所以以下是筆者提供中國電商交易的基本介紹及案例,提醒大家注意。

貨物與物品的稅務差異

貨物:一般貿易方式下的監管,通常為「一關三檢」,海關根據不同貨物徵收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商品需申請商品檢驗、動植物檢疫和衛生檢疫,適用於B2B。

物品:行郵(行李與郵寄)方式監管,原則上需按各國法律要求主動申報、按章繳納『行郵稅』,適用於B2C,但尺度上突出「自用」和「合理數量」,越界則會被視為『貨物』。行郵稅稅率共分四個檔位,分別為:10%、20%、30%及50%。

中國電子商務的交易環境介紹

按照目前中國大陸海關的監管規定,經營跨境進口電子商務有下兩種主要經營模式,分別為直郵模式與保稅進口模式。

在直郵模式中,消費者下單後,賣家直接通過國際快件將商品從海外寄送至國內,商品屬於上述中的『物品』。直郵模式依據不同海關監管方式又分為跨境貿易電子商務與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主要差異在於一般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在海關逕行採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而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則是透過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台實現跨境交易,並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目前有8個城市納入試點,分別為上海、杭州、寧波、鄭州、廣州、重慶、深圳和天津。

另外保稅進口模式中,商品一般通過海運整櫃大批量運送至中國的保稅倉庫,商品狀態在入庫時屬於『貨物』,消費者下單後直接從國內派送,出庫時才屬於『物品』。

電子商務交易稅務案例分享

一個欲準備IPO的公司,在台灣接單、中國生產的模式下,由於中國代工廠不願意或不能開立增值稅發票或出口專用發票,所以台灣公司僅能以貨運公司或其他發票替代,而被主管機關認為資金與發票對象不一致而不准上市。

此案例可透過了解中國代工廠的公司性質及所處稅務環境並了解開立發票的可行性以及是否適用出口退免稅等方式進行。另外也可考慮自設貿易公司,以取得的退免稅資金回饋代工廠因開立發票產生的稅務成本。

另有公司為增加消費者的點擊率,故支付行銷公司一筆服務費用,請行銷公司創造成交紀錄,同時公司也要配合空盒出貨。但網路上的成交交易會高於公司帳務紀錄,所以就會形成潛在的稅務風險。

公司應注意中國稅務稽徵風險日趨嚴謹,從2015下半年開始,稅務機關是以隨機抽查以及重點選案的方式進行,不再是規模大的公司才是稅務機關的標的。

結語

電子商務代表了商業模式不斷的精簡與創新的結果,也為企業主帶來許多潛在商機及利潤,相對也是各國稅務機關關切的重點。關切議題包括跨境電商BEPS(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下的常設機構議題、轉讓定價議題及信息披露議題和各國當地海關與增值稅申報的合規性。所以建議台商企業進行電商營運時應重視事前的規劃及事中及事後的當地法令遵行,這樣企業才可能降低稅務風險的潛在隱憂。

(本文已刊登於2016-02-18工商時報A16稅務法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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