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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議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落日後 CFC最快2022年「日出」上路

勤業眾信:企業及個人調整境外資金及投資架構具緩衝期

【2019/06/21,台北訊】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於立法院臨時會三讀在即,近日媒體報導,立委提議財政部能評估於境外資金專法落日後施行「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則CFC預計最快可能於2022年施行,如此將給予企業及個人更多緩衝期,以調整境外資金及投資架構。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指出,2016年「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相關規定修正通過後,財政部考量推動反避稅制度時,須均衡考量租稅公平及配套措施等因素,行政院一直未明確訂定CFC及PEM施行日期,也讓企業經營處於不確定性中。立委建議於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落日」後一年內,讓CFC先行「日出」上路,而與PEM脫鉤先行。除了明確給予企業及個人調整境外資金及投資架構施行時間、多給予緩衝期外,也符合國際間反避稅發展趨勢,而財政部早已完善相關適用辦法及審查要點,稽徵層面應無疑義。

然而,陳惠明表示,立委提議CFC脫鉤PEM率先施行,惟自2018年底起,開曼及英屬維京群島等境外公司陸續發布「經濟實質法案」以來,台商關注PEM更甚於CFC。主要原因在於,受經濟實質法案影響之境外公司,可否申請認定為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之營利事業,以申請為台灣地區稅務居民,而主張豁免經濟實質測試。然而,由於PEM尚未施行,台商無法以前述方式主張為經濟實質法案之豁免個體,因此,不少台商進而思索評估,是否要成為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務居民,其中,詢問度較高者為香港。

陳惠明表示,既然台商實際管理處所大多在台灣,成為台灣稅務居民較符合經濟實質,因此PEM的施行或可為台商提供經濟實質法案另一個解套方案。

另外,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先施行,對於個人或營利事業匯回以往累積在境外之資金或盈餘,可透由租稅減免的誘因將其導入國內的實質投資,同時,稅捐稽徵機關亦可藉此掌握納稅義務人海外轉投資及金融帳戶資訊。然而,屆時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落日後,若未施行CFC,則稅捐稽徵機關雖有課稅資訊,又回到過去只要境外公司之盈餘不辦理分配,則稅捐稽徵機關仍無法課稅。是以,施行CFC賦予稽徵機關課稅工具,的確可收租稅公平之效果。

最後,陳惠明提醒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注意,國際反避稅趨勢已不可逆,在BEPS各項行動法案、CRS、CFC及PEM制度,以及經濟實質法案等衝擊下,利用境外免稅天堂公司避稅已非正辦。隨著CRS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網絡佈建,以及CFC和PEM陸續施行,個人及營利事業除了須評估是否適用境外資金回台專法外,更重要者,為應儘速著手評估各項反避稅機制,對於境外資金、投資架構及稅負安排可能產生之衝擊,並適當調整因應。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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