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2020印度稅改二部曲

勤業眾信透析股利課稅新制及擴大實施數位經濟均等稅

【2020/04/21,台北訊】今年2月初印度財政部公佈「2020財政預算案」,已於3月27日經印度總理莫迪同意後正式頒布,與台商營運密切相關的兩個稅務新措施為「印度股利課稅新制、擴大實施數位經濟均等稅」。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徐有德指出,新制將可解決因股東非股利分配稅之納稅義務人,而無法將已納稅負在居住國申報扣抵之情形,亦得根據租稅協定將股利扣繳稅率降至12.5%;並對符合規定之境外電商,擴大實施2%的數位經濟均等稅,跟隨國際數位經濟課稅趨勢。

 

一、印度股利課稅新制

自2020年4月1日起,印度公司發放股利時,不再由印度公司做為納稅義務人繳納股利分配稅(Dividend Distribution Tax),而改由股東為納稅義務人;若發放股利予境外股東,依照當地法令印度公司於給付時,應適用20%扣繳稅率辦理扣繳,附加稅及捐另計。徐有德指出,印度股利課稅新制,可解決過往因股東非股利分配稅之納稅義務人,而無法將已納稅負在居住國申報扣抵之情形,且依台灣與印度簽署之租稅協定,可進一步將股利扣繳稅率降至12.5%,大幅減少投資稅負成本。

境外股東需提供下列文件予印度公司,以主張適用租稅協定,包括:居住國核發之稅務居住者證明、在印度無常設機構之聲明書、在印度未取得(非股利)其他所得之聲明書,以及相關制式書表(Form 10F、Form 15CA及Form 15CB)。

徐有德表示,印度已實施反避稅條款(GAAR),就算境外股東可提示上述文件,且符合實質受益人測試,若該境外股東自身設立之目的,被認定為獲取租稅協定利益,且於居住國不具備營運實質,印度稅務機關將有權否准租稅協定之適用。對台商而言,考量台灣公司大多具備營運實質,台灣公司直接投資印度較無租稅協定適用之疑慮;但若台商透過第三地無當地實質的境外控股公司投資印度,則有可能無法適用相關租稅協定降低扣繳稅率。

此外,徐有德提醒,適用租稅協定優惠稅率辦理股利扣繳的境外股東,仍需於盈餘發生次年度10月底前,向印度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申報。若為直接投資印度之台商,亦可依照我國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在法令規定限額內,主張境外稅額扣抵,避免重複課稅之情形發生。

 

二、擴大實施數位經濟均等稅(Equalization Levy)

數位經濟均等稅並未列於2月的「2020財政預算草案」,而是在印度議會送審時才納入。實際上,印度政府為跟隨國際間對於數位經濟課稅之趨勢,已在2016年實施6%均等稅,但僅限境外公司提供之線上廣告相關服務;本次擴大適用範圍,對「境外電商線上銷售其擁有之貨物、境外電商線上提供之勞務、境外電商對前述兩種線上交易提供協助,以及任何符合前述三種線上交易之綜合樣態」交易總價格課徵2%均等稅。

不過,但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屬於本次均等稅適用範圍:第一、境外電商透過在印度之常設機構從事適用本次均等稅之線上交易;第二、境外電商從事線上廣告相關業務;第三、境外電商在印度境內全年銷售額小於印度盧比2,000萬元。

本項措施已於202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線上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印度客戶之境外電商,應向印度稅務機關申請PAN(Permanent Account Number),並於每季辦理均等稅申報納稅。

徐有德提醒,本次均等稅實施範圍十分廣泛,甚至符合上述定義之跨國集團間常見的會計、資訊技術、客戶服務、法律及稅務等行政支援服務,都有可能被納入均等稅的適用範圍,印度政府將進一步提供指引以明定課徵範圍。此外,應注意均等稅性質與所得稅不同,故納稅義務人無法透過適用租稅協定而取得相關減免。

最後,徐有德建議,除了經營電商之台商外,其他以線上方式提供集團行政支援服務予印度關係企業之台商,亦應謹慎評估與印度關係企業之間的關係人交易,是否存有潛在的均等稅議題,並與外部專業機構共同討論可能的因應方式,並持續關注未來的相關動態。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徐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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