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新加坡 - 稅局發佈境外資產處分之經濟實質預先核釋申請程序

勤業眾信稅務部/ 洪于婷資深會計師、林孟璇協理

2024年1月2日,新加坡稅局(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為因應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之境外來源資本利得及損失稅收新制,於網站更新了「經濟實質要求」指南,並說明有關經濟實質充分性(adequacy of economic substance)之所得稅預先核釋申請程序。

  • 境外來源資本利得及損失之課稅背景

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加坡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 1947)新增第10L條,規定於新加坡取得之特定境外資產出售或處分利得為新加坡應稅所得。境外資產之處分損失得抵減因境外資產處分之課稅利得,而稅上未使用之損失得遞延並抵減未來因處分境外資產所產生之課稅利得。

 

當出售或處分境外資產(智慧財產權除外)之企業於新加坡具備足夠之經濟實質時,該境外來源處分利得將不被視為新加坡之應稅所得。為取得稅負確定性,納稅義務人如預計於一年內出售或處分境外資產,可向新加坡稅局申請經濟實質之預先核釋(即ESR AR application),以確保其具備足夠之經濟實質。

  • 所得稅預先核釋之範圍

由於經濟實質充分性之預先核釋係屬於所得稅預先核釋,因此適用所得稅預先核釋之標準規定。

  • 申請程序

當申請經濟實質充分性預先核釋時,企業可選擇採各自或集體申請。如採集體申請,則須由預先核釋範圍所涵蓋之集團內所有企業共同提出申請,且僅得於符合下列情況下提出申請:

  • 預先核釋範圍所涵蓋之集團企業,其經濟活動係依一服務協議委由委外服務供應商經營;或
  • 經濟實質測試適用於代表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之控股公司。

預先核釋適用期間最長可達五年,涵蓋預計發生之首次及後續出售或處分境外資產交易之期間,前提是相關事實及稅法均無變動。

申請過程中須提交之文件如下:

  • 所得稅預先核釋申請表(Application form for income tax advance ruling)(適用所有所得稅預先核釋申請);
  • 經濟實質充分性之所得稅預先核釋表格(Form for income tax advance ruling on the adequacy of economic substance)(ESR表格)(新);
  • ESR表格附錄(Annex to ESR form),如適用(新);
  • 委外服務協議副本,如適用(新);及
  • 任何有助於加速預先核釋申請審查之額外資訊(新)。

經濟實質預先核釋之申請初步看來似較其他未涉及經濟實質之函釋申請需提交更多文件,然仔細探究該申請所要求之額外資訊及表格後,不難看出多數資訊係屬交易事實性質,納稅義務人如能有效控管其稅務資訊且具備良好稅務治理架構,應能備妥申請預先核釋所需之文件。

除上述稅負確定性有助於減少徵納雙方稅負爭議,因經濟實質預先核釋之範圍可涵蓋集團成員且適用期間最長可達五年,考量申請該核釋所需之成本及效益,應仍為一項值得選擇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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