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境內企業得於給付跨境服務報酬前預先申請核准以降低扣繳稅負

勤業眾信稅務部 / 李惠先會計師、王昭悌協理

財政部雖原已有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含境外電商)取得台灣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得向稅務機關申請核定所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應受扣繳之稅款,然而該等合理簡便的規定,卻往往因為國外營利事業要求扣繳稅款由境內營業人負擔,惟又未授權該境內給付之營業人代理進行相關淨利率及貢獻度之申請,導致實際上無法進行相關申請,而使境內營業人扣繳稅款負擔過重。

有鑑於此,財政部爰於110年底修正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暨「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並增訂「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作業要點」,增訂扣繳義務人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台灣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便可成為申請主體,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而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據以計算所得額及辦理扣繳,不再侷限只有所得人(外國營利事業)或其代理人始得提出申請。如此,可真正落實法規所擬達成之精神,降低境內買受人實質承擔扣繳稅款的租稅負擔。

下表彙總說明扣繳義務人得為申請主體,申請稅務機關核定外國營利事業取自中華民國來源收入的所得額之相關規定如下:

法令依據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之1

作業要點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

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作業要點

適用所得

外國營利事業之電子勞務

外國營利事業之服務報酬或營業利潤

申請主體

扣繳義務人

受理機關

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國稅局

 

適用要件

  1. 約定由境內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
  2. 於給付前申請並取得核准

推計所得額

所得額

=給付額x核定淨利率x核定境內貢獻度

所得額

=給付額x核定淨利率

應備文件

1. 境內買受人實際負擔台灣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2.已簽署生效之合約(含中譯本)

3.外國營利事業營業內容及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

4.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

 

境內扣繳義務人於申請時應留意,在外國營利事業提供電子勞務之情境下,如未能提供資料核實認定境內貢獻度者,除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台灣境內者(例如境內網路廣告服務)其境內貢獻度為100%,其餘電子勞務之境內貢獻度為50%。至於外國營利事業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非屬電子勞務者,在扣繳義務人為申請人之情況下,通常無法提供資料核實認定外國營利事業的境內貢獻度,因此,本次增訂扣繳義務人得為申請人的申請案件,簡化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所得額=給付額x核定淨利率,意即推定境內貢獻度為100%。

另外,扣繳稅款名義負擔人係外國營利事業,為避免退稅爭議及增加作業成本,前述增訂得由扣繳義務人提出申請案件,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報酬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並取得核准,始能按核定所得額扣繳稅款,已給付報酬不得適用。

建議有給付跨境勞務報酬的境內營業事業可多利用上述放寬規定,以降扣繳稅款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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