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菲律賓稅務總局公告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對於稅務居住者   身分和認定構成常設機構的標準

菲律賓稅務新知

菲律賓稅務總局(The 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 “BIR”)於2020年8月17日公告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而實施隔離和檢疫之防疫措施,延長外籍員工滯留於菲律賓期間是否符合稅務居住者身分或是否構成潛在常設機構的指導準則 (Revenue Memorandum Circular No.83-2020)。

 

關於菲律賓公告外籍員工稅務居住者身分和跨國企業構成常設機構簡述如下:

租稅協定下之稅務居住者身分認定之特殊規定

根據菲律賓目前簽訂的租稅協定,若非稅務居住者於菲律賓提供勞務而取得之非由菲律賓雇主支付之薪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菲律賓得對該項薪資課稅:

Ø   該外籍員工於一個曆年內開始或結束之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內,於菲律賓持續居留或合計居留期間超過183天 。

Ø   報酬由菲律賓雇主支付。

Ø   該項報酬由非居住者之雇主於菲律賓之常設機構所負擔。

 

於此公告中針對符合上述情形者給予特定認定標準,即當外籍個人因疫情實施的境管措施限制而無法於原訂離境日離開菲律賓時(然於境管限制解除後盡速離開菲律賓),則於原定離境日後滯留於菲律賓的期間將被視為不可抗力因素而不會納入在菲律賓稅務居民居留期間計算。

 

惟仍須注意稅務居住者身分仍將依個案事實和證據判斷。

非故意(Inadvertent)構成潛在常設機構類型

居家辦公常設機構 (Home Office PE)

Ø   實體常設機構需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且受非居民企業所支配或使用。

Ø   除非跨國企業於COVID-19疫情結束後仍要求員工持續於菲律賓居家辦公外,跨國企業員工因政府於COVID-19疫情期間之防疫措施而被要求須於菲律賓居家辦公,由於此營業活動缺少一定程度的持續性且居家辦公尚不構成由該跨國企業所支配或使用之固定營業場所。

 

工程常設機構 (Construction PE)

非居民企業在菲律賓境內從事工程活動尚不因短暫性因素(包含COVID-19)所造成之停工而中斷計算構成工程常設機構的存續期間。

 

代理人常設機構 (Dependent Agent PE)

由於COVID-19實施的境管限制而導致非居民企業之員工、合夥人或代理人延長在菲律賓滯留期間,尚不應將其非故意滯留期間納入代理人常設機構存續期間。然,若COVID-19疫情爆發前已經常代表該企業於菲律賓境內簽訂契約,並經常行使該權力,或於境管結束後繼續行使前述權力則不再此限。

應備文件要求

為了證明滯留菲律賓期間係因應疫情的境管措施所致,相關個人或企業須備齊下列文件:

Ø   經驗證之聲明書:說明該員工善意居留於菲律賓的事實和說明。

Ø   正式簽署合約(若該合約非在菲律賓執行/簽署則須進行公證)。

Ø   經驗證與正本相符之原訂航班/重新預訂航班之確認已預訂的航班行程、登機證、員工護照(包含所有空白頁)影本。

Ø   經驗證之航空公司發布取消航班旅行通知。

Ø   其他視菲律賓稅局額外要求之其他文件。

 

於COVID-19全球疫情下,菲律賓稅務總局對於實施隔離檢疫措施及境管限制可能構成潛在常設機構或稅務居住者之疑慮透過前述公告,期減輕跨國企業因疫情產生稅務居住者身分或構成常設機構而產生額外之稅務影響。與菲律賓有經貿往來之臺灣企業亦應思考是否可符合前述公告之排除範圍及進一步瞭解須備齊的相關證明文件以減輕相關稅負。倘針對該公告適用範圍有所疑慮,應及早洽詢專家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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