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出爐
勤業眾信:興建建築物等重大實質投資應善用分期興建規定以爭取作為多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2019/10/09,台北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已於109年10月2日公告,本辦法針對興建建築物等需投入鉅額資金之投資亦准予分期驗收,作為未分配盈餘加徵稅基計算之減除項目。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指出,因興建建築物之成本所費不貲,往往須數年之盈餘方能支應,遑論實務上營利事業常須先以借款方式進行投資。公司如何善用建物分期興建規定,以爭取建物投資金額得列為多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亦是本辦法適用上之重要課題。針對此議題,彙整部分適用上之疑義如下。
一、如何認定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實務上一大挑戰
該草案第3條明定興建建築物,其「投資日」係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或完工日期為準;惟屬分期興建者,則以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該規定係考量興建建築物可能因工程浩大,若興建期間超過三年,可能導致該投資金額無法作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然而,該規定仍面臨實務上認定之挑戰。
陳惠明建議,若興建之建築物屬包含數條產線之廠房、於合約中載明各產線之驗收日期及方式,並確實取得驗收報告等證明文件,則應可據以認定其投資日。舉例而言,甲公司擬興建兩條產線,於合約中載明A產線及B產線分別於110年1月1日及111年1月1日完竣驗收,則A產線之投資金額即可作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盈餘年度次年起三年內之實質投資);但針對B產線之投資金額能否做為108年度(含)以後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陳惠明建議,營利事業是否能於各年度申報時敘明以107年度盈餘進行A產線之實質投資,及以108年度盈餘進行B產線之投資,則A及B產線之投資金額即可分別作為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列項目,以資簡化。然而,目前的辦法中並未明確規定建物分期興建應如何界定。
由於興建之建築物若屬營利事業之總部大樓,因興建期間可能超過三年,且實務上多為全案完竣方能進行驗收,可能無法於合約上載明分期驗收之相關事宜,建議能放寬此類建物之投資日認定較為合理。
二、建物投資日在三年內,但部分工程款未在三年內實際支付,則建物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之投資金額應如何認定
實務上,重大實質投資往往非一年之盈餘即能支應,試舉例,若乙公司擬以1,000萬興建廠房,並規劃以107以後年度未分配盈餘支應本項投資,該廠房並於110年度12月30日取得使用執照(投資年度認定為110年度),其中400萬工程款於111年支付。乙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為700萬元,108至110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均為100萬元,則申報各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由於目前草案規定需檢附股東會或董事會議紀錄,若乙公司擬以107至109年度未分配盈餘投資興建廠房支出,則公司是否僅須在期限內取得董事會決議,即得列為107至109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或需待公司各年度之董事會決議才可作為107年、108年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的有效文件?
陳惠明表示,按本法之立法目的,公司在規定年限內進行實質投資,即得作為申報減除項目,是否能放寬無須檢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投資文件為企業所樂見;但如仍需檢附,本例應准乙公司於規定實質投資期間內,取得經董事會決議擬以未分配盈餘進行投資廠房之事實,在不違反法令規定投資期限內進行投資,其金額則應得按其主張列為107至109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以簡化公司的作業負擔。 - 又乙公司以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投資興建廠房,惟其中有100萬元已超過3年而在111年才支付,則乙公司可申報為107年度減除金額為700萬元或600萬元?
辦法中規定,申報減除要檢附之付款文件係屬查核投資金額所需之文件,不宜因此解釋為未在三年內實際支出金額,即不得作為當年度之減除金額,今既然建物投資日(完成日)在110年度,則乙公司可申報減除金額即應為700萬元,否則將失去辦法中訂定投資日之意義,而以付款日認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