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稅務新動向》新加坡 / 瑞士

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新加坡 / 瑞士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光宇營運長、洪于婷副總經理

新加坡 - 議定書修訂新加坡與印度租稅協定資本利得課稅方式

新加坡與印度於2016年12月30日針對1994年簽署之租稅協定簽訂第三版議定書,其內容將允許印度對投資人透過新加坡投資印度所產生之資本利得擁有課稅權。在2016年4月印度修訂與模里西斯之租稅協定及2016年11月修訂與賽普勒斯租稅協定後,投資人早已預期印度與新加坡租稅協定亦會隨之修訂。本次修訂主要目的在於防杜投資人藉由資金繞道新加坡再回到印度之安排(round tripping of fund),且新加坡與印度之租稅協定訂有附帶條款,即新加坡針對資本利得適用租稅協定優惠只在印度與模里西斯租稅協定中優惠資本利得條款繼續維持之前提下方能適用。

儘管本次新加坡與印度租稅協定之修訂為意料中事,但一般投資人希望印度能基於新加坡為印度最大投資夥伴之一,在資本利得上給予更好之優惠條件,投資人同時期望印度能針對小型投資人(如持有公司股權比例小於10%者)提供資本利得之稅負減免,然而前述投資人之期待皆未納入本次議定書之修訂條款中。

瑞士 - 營業稅常設機構之特性

瑞士稅局於2016年1月7日釐清營業稅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也稱為fixed establishment)之定義,尤其特別說明在瑞士境內設有伺服器(Servers)之情況。跨國集團在進行稅務風險評估時,應關注更廣泛之稅務發展(如: 與BEPS行動計畫及歐盟相關判例),以評估是否構成營業稅常設機構及其相關影響。

根據近期之稅務發展,其中包括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發布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之行動計畫(BEPS)、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2014年Welmory案件判決及2016年5月1日生效之歐盟海關條例(EU Union Customs Code),雖均針對常設機構之觀念提出更多見解,卻也同時產生如何將上述觀念應用於歐盟實務之疑問。

常設機構/固定場所之概念正不斷演進,因此目前在多個歐洲國家皆有固定場所之企業應評估這些發展在營業稅方面將如何影響其現有之交易流程、組織架構及營運模式。此外,從事跨國交易之企業則應審慎規劃其預計實施之新商業模式,以便從所得稅及營業稅之角度辨識出其是否存在常設機構/固定場所之潛在風險,從而避免發生額外成本和相關遵循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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