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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筹建专题研究

第四期:理财子公司筹建期人员、资产和业务的重点法律考量

2019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宣布了11项金融业对外开放举措,其中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是一大亮点,进一步提升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水平。由此可见,自《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落地以来,对银行资管进行转型、筹建银行理财子公司已成为资管业当下的热点话题。

根据《管理办法》,应当确保银行理财子公司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因此,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筹建,人员、资产以及理财业务的安排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我们主要从人员转移、存量理财业务处理以及资产转移三方面的主要法律考量进行简要分析,提示关注重点。

 

1. 人员转移的法律考量

《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在筹建期中,为满足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的人员配备要求,银行一般会优先考虑从原资管部门转移部分人员到理财子公司,再通过社会招聘的形式加以人员补充。因此,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筹建期中,需量身定制员工转移方案,在满足监管要求完成开业的同时,妥善安置员工,避免劳资纠纷

  • 拟转移人员

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人员配备,需要满足监管的要求,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从开业审查的角度看,理财子公司配备的人员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具有特殊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需报送银保监会审查;第二类是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包括研究、投资、估值和风险管理等岗位。两类人员人数虽无明确要求,但应与理财子公司搭建的组织架构和理财业务规模相匹配,以支撑未来理财子公司的顺利运营

  • 人员转移方式

银行理财子公司作为独立的用工单位,需与拟转移员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要求,员工转移的模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员工和银行、理财子公司签署三方转移协议,理财子公司承继银行作为新的用工单位,员工工作年限不中断;二是员工与银行签署劳动关系终止协议,重新与理财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于模式的选择,需要综合考量对员工工作年限的安排、银行和理财子公司之间对于用工单位责任的承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协议条款的安排等。但是,无论采用何种模式,都需要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取得员工的同意(银行要给予员工选择权),以保证人员转移的合规、有效,避免可能产生的争议

  • 异地转移的问题

如果理财子公司选择的注册地和人员原用工单位所在地不同,还会涉及到跨地域转移劳动关系的问题,除了劳动关系的变化,拟转移人员的个税、社保和公积金缴纳地也会相应变更。由于个税、社保和公积金缴纳地变更可能会对人员的个人生活产生一定影响,例如落户、购房、房屋贷款、子女入学等,也会对人员转移方案产生较大影响,需与员工提前沟通。在实践中,有部分用工单位会通过第三方机构异地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该种方式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特别在当前社保入税的背景下,风险增加。

 

2. 存量理财业务处理的法律考量

对于存量理财业务的处理,需要梳理银行目前存量理财产品的情况以及业务合同条款的约定,从业务合同转移的角度对存量理财业务制定不同的处理方案,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特别注意保证银行与理财子公司的风险和交易隔离。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总体来说,若将合同一方由银行变更为理财子公司(前提是不存在合同不得变更的情况),则需要取得客户书面的同意。因而,对于拟转移的存量理财业务,需要根据合同条款以及法律规定,签署合同变更文件完成相应的合同变更手续。如果考虑只转移业务合同中银行的收益权给理财子公司,则相应的变更手续相对简化,则需履行通知客户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定业务处理方案时,应梳理理财产品类型并审阅业务合同的具体条款,分析是否存在不得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况。对于不能转移以及不需要转移的存量理财业务,仍然留在银行资管部门进行管理,并视理财产品的类型需进行必要调整

对于筹建期间的新增理财业务,由于此时理财子公司尚未设立完成,可以考虑在业务合同中设置相应的合同变更条款,以保证未来理财子公司顺利承接筹建期间的新增理财业务。

 

3. 资产转移的法律考量

在筹建期间,银行理财子公司需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配备的物力资源。如果需要向理财子公司转移资产,则需要区分拟转移资产的类型,完成相应的资产转移手续。例如,转移动产资产,需要由转让方和理财子公司签署资产转移协议;对于要进行权属登记的资产,还应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此外,在资产转移过程中,也需要综合不同类型的资产转移所带来的税务影响,提前做好税务筹划。

 

结语

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筹建方案,需要综合考虑上述人员、资产转移以及存量业务处理,在合规的基础上满足监管要求,完成理财子公司的设立。此外,未来理财子公司可以从事的理财业务更加广泛,涉及衍生品资质、外汇业务资格、QDII资质、基金代销资质等,因此,在筹建期还需关注理财子公司展业所需的相关资质申请以及资本金使用限制等问题,以协助银行资管业务的合规转型、理财子公司筹建的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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