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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快讯

香港就支柱二下的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 (QDMTT) / 香港最低补足税 (HKMTT) 和全球反侵蚀税基 (GloBE) 规则展开咨询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1日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与税务局于2023年12月21日发布了有关实施全球最低税率及香港最低补足税(HKMTT)的咨询文件。文件中说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税务局确认,香港将实施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作为境内实施全球反侵蚀税基(GloBE)规则的一部分,并将实施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QDMTT),在香港称为香港最低补足税(HKMTT)。

您可通过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网站查阅此份咨询文件全文。在此,我们以问答形式总结了该咨询文件的要点。


咨询文件有多长?

咨询文件长达 72 页。然而,文件的大部分内容都是GloBE规则和 QDMTT 的概念。除此之外,咨询文件还阐述了香港可能采取的实施方法,并向持分者提出了一系列问题。


香港将于何时引入GloBE规则及HKMTT?

咨询文件建议香港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引入IIR、UTPR和HKMTT。虽然咨询文件中没有就时间表征询意见,但该时间表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时间表并非不一致。


哪些跨国企业集团将被纳入范围?

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将被纳入GloBE规则和HKMTT的适用范围。7.5亿欧元的门槛将以欧元而非等值的港元计算。


香港会将GloBE规则及HKMTT纳入《税务条例》,还是单独的条例?

目前,咨询文件建议将GloBE规则及HKMTT纳入《税务条例》,并作为利得税处理。咨询文件解释,这种做法是基于现有且已被广泛理解的税收管理机制,将有助于保持确定性。


咨询文件中的问题涉及什么主题?

GloBE规则为司法管辖区提供了实施QDMTT时可采用的多种立法选项。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税务局已就这些立法选项提出意见。然而,他们在其他方面则保持沉默。咨询文件征求对拟议方法的反馈及其他意见。回应者可就实施 GloBE 规则和 QDMTT 的所有可选范围提供意见。

除了司法管辖区可选择的立法选项外,GloBE规则附带的征管指南也存在大量不确定性。由于征管指南的数量繁多且内容繁复,这让GloBE规则和QDMTT的全球统一征管变得更加复杂。咨询会就这些不明朗因素征询持份者的意见,此举会让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税务局有机会厘清这些范畴,并为法律的起草带来更大的确定性,最终对各方都有利。


香港的法例草拟方式是怎样的?

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在实施 GloBE 规则和 QDMTT 时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一些司法管辖区已有效实施 GloBE 规则和征管指南而未作任何修改,另一些国家则尝试厘清、简化或以其他方式改进 GloBE 规则和征管指南。

香港可能会采取混合方式。一般而言,香港将直接应用GloBE规则,该规则的解读方式应确保与在GloBE规则和HKMTT立法前发布的征管指南保持一致。对于某些条款,香港将采用与GloBE规则不同的起草方法,旨在厘清 GloBE 规则和征管指南的原意,并且只会在不影响香港被视为实施 QDMTT的情况下进行修改。

目前尚未完全清楚未来发布的征管指南将如何纳入《税务条例》。我们预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对 GloBE 规则和 HKMTT 进行直接修改。在其他情况下,可能仅需将相关参考更新为最新版本的征管指南。


HKMTT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般而言,HKMTT将遵循征管指南对QDMTT的要求。关于允许变更的范围:

本地会计准则 – 香港建议允许跨国企业集团根据本地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进行申报。

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 (SBIE) – 香港建议采用符合 GloBE 规则的 SBIE,而不是比 GloBE 规则更宽松的 SBIE。

最低税率 – 香港建议参考15%的最低税率,而不是采用更高的税率。

合资企业 – 香港建议直接向合资企业征收补足税,而不是向拥有合资企业的成员实体征收补足税。此举是为了确定HKMTT能适用QDMTT安全港,而不使用关闭规则(Switch-off rule)。

关闭规则 – 在关闭规则下,香港可以采取措施,使其对某些行业更具吸引力。例如,假如香港选择不直接向投资实体收取HKMTT,意味着该集团会使用关闭规则,而不会享受QDMTT安全港。然而,由于税务中立的基金投资者在无意中(如意外合并时)遭受补足款的机会较低,因此香港可成为更具吸引力的资产管理中心。咨询文件要求就“关闭规则”的使用提供进一步的意见。


鉴于香港不按居民身份征税,香港将如何调整所在地规则?

咨询文件提到,在 GloBE 规则下,确定成员实体的所在地尤其重要。 GloBE 规则提及了居民身份,但由于香港不是按居民身份征税,也没有普遍适用的居民身份定义,这可能为香港居民和常设机构带来问题。

咨询文件建议香港在GloBE规则和HKMTT下引入香港居民的一般定义,即参考实体的注册/成立地点,或通常受管理和控制的所在地。目前尚不清楚该定义将如何纳入条例,但显然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税务局已注意到这个问题。有趣的是,咨询文件建议这些条例在适用时具有追溯力。咨询文件就所在地的条例和该条例的追溯性质征求意见。


香港将采取什么方式应用UTPR

征收UTPR的相关税款有两种可行的方法。第一种是限制成员实体可获得的扣除额,提高应税利润以征收额外税款,另一种是征收相当于根据 UTPR 可征收的额外税款。前者主要源自UTPR的原始版本,当中更强调费用的支出。而后者则不依赖于费用的支出,而是允许征税,不管支付实体的税务状况如何。

香港建议采用后一种做法。尽管这种做法可能被视为对纳税人不太有利,实际上预计大部分的补足税将会根据QDMTT被征收,UTPR规则仅在少数情况下适用。


HKMTT复制了UTPR有关国际活动的初始阶段的排除

如果跨国企业集团在不超过6个司法管辖区经营,且所有司法管辖区(拥有最多资产的司法管辖区除外)的有形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欧元,则建议HKMTT不适用。但当相关的低税利润须遵守IIR时,此排除并不适用,否则香港将因为提供这项宽免而实际上放弃了征税权。


香港将如何处理补足税的分摊和补收?

跨国企业集团将被允许向一个或多个香港成员实体分摊补足税。

在补收分摊补足税方面,咨询文件建议,不对支付分摊补足税提供扣除,亦不对补收的分摊补足税征税。如果该规则适用于从其他司法管辖区收到的款项,则可提供灵活性,有助跨国企业集团将补足税的经济负担与实质产生该税的实体保持一致。


如何申报?

香港成员实体将各自承担补足税申报义务,即就 GloBE 规则和 HKMTT 提交单一的补足税申报表。集团可以指定一个实体,代表所有实体进行申报,以履行其义务。尽管报税表是由另一个实体提交的,但各实体仍需要提交通知。如果跨国企业集团的总部设在香港,或者香港不能通过信息交换协定获得补足税申报表上的所有相关信息,则本地申报需要包括所有补足税申报表的相关信息。目前尚不清楚在已签订信息交换协定的情况下,香港可接收在补足税申报表上的相关信息时,这些规定将如何放宽。

顺应更广泛的电子报税趋势,并为了促进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信息交换,电子报税将是强制性的。


本次咨询会否包括应税规则(STTR)?

STTR将不属于本次咨询的一部分。任何有关STTR的咨询可能会被推迟,直至与香港签订税收协议的司法管辖区希望将该规则落实到协定。


咨询期

咨询为期三个月,至2024年3月20日结束。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税务局鼓励纳税人积极参与本次咨询,特别是就起草新法案时可以厘清的范畴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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