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律師看時事》金融業科技創新 如虎添翼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盈蓁資深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持續推動台股揚升方案、亞洲盃、金融商品創新、推動台灣成亞太理財中心、金融通路數位化等政策加持金融業,各業者也是摩拳擦掌,各顯神通。如各大金控公司對中、韓、東協的併購布局,與社群應用程式或新創企業合作推出更多更新穎的支付工具或優惠等。

近來,因應金融通路數位化,金管會主委曾銘宗也提醒金融機構善用新興科技如社群媒體、大數據、行動支付等,打通金融業在數位時代的任督二脈。

金管會已開放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得申請100%轉投資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進一步地促成金融機構得藉由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 FinTech)發展以提升競爭力。

金融業者若能投資扶植適當的科技團隊,將能掌握或甚至塑造網路世代的社群行銷與行動支付,與非金融業的支付業者一較高下。

其實金融科技業在國外身價已水漲船高,甚至已被預言將改變華爾街的生態。無論是資訊安全、金融犯罪偵防、服務流程簡化或支付,金融科技業似積極突破金融業者的作業流程及金融監管單位更大的開放空間。金融科技業者的優勢在於其創新技術可以大幅削減傳統金融業人事成本。

美國許多金融業已引進最新的金融科技為「機器人理財」模式,只要輸入客戶財務資料,機器人立即提供投資建議,機器人理財不僅迅捷,還可壓低客戶手續費。

此外,金融科技業者的管理階層至第一線人員熟悉高科技資訊系統,且對社群、數據敏感度也較高,因此在消費者間很容易擴散服務,如餘額寶、微信紅包等,都在推出後受到消費者的熱烈迴響。

金融業者若能投資或併購金融科技業者,不但能開創更多元的服務,同時也推升企業形象。

但金融業者若欲併購金融科技業者取得技術,或投資其所研發中的技術時,一定要注意到這類可能改變傳統金融作業流程的技術或服務,也可能踩到法令紅線,而遭受裁罰或申請轉投資不被允許的情況。

通常,涉及投資人保障、交易安全(如借貸)等項目較為敏感,容易遊走在模糊地帶,可能引起主管機關的注意。

此時,金融業者需積極與主管機關或技術團隊溝通,確保投資人、交易安全仍能受到相當程度的保障,並且提出支持證據及前例、法律意見等,贏取主管機關的支持。

目前,金管會在轉投資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的開放上設有兩個限制,包括資訊服務業以及金融科技業的主要業務,不得為硬體設備製造、銷售或租賃,及明定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年度營業成本或營業收入原則上需至少有51%來自金融事業及金融服務。

我們也期待主管機關能持續更新國際金融業與金融科技產業的發展,以適時鬆綁法令,提高法令動向的可預測性,使金融業與金融科技業能有更多激盪。

除了金融科技之外,若能開放金融業者投資熟稔使用者介面、人機介面技術的產業,將有助於金融科技化的同時,預備好迎接對科技較難上手的銀髮客群,以減少對其衝擊。

雖然政策支持下的法令鬆綁勢在必行,但金融業者必須慎選適當的投資或併購標的,並密切注意法令動態與主管機關態度。建議金融業者全方位地規劃金融創新計劃與布局,才能把握這一波金融創新的趨勢,展翅高飛。

(本文已刊登於2016-01-29經濟日報A17經營管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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