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個人股東處分股票注意不同板塊股票稅負效果大不同

勤業眾信:個人股東宜注意 股票所屬證券市場板塊不同 將產生不同稅負效果

【2021/08/12,台北訊】為扶持新創企業同時維護租稅公平,自今(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櫃、未登錄興櫃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興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如該等公司經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登記未滿五年者即得排除適用。財政部指出,未上市櫃、興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實務查核發現容易成為納稅義務人移轉財產進行租稅規畫之工具,將個人應稅之營利所得及不動產交易所得等轉換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因此將其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若屬上市櫃、興櫃股票則其交易所得無須課徵基本稅額,股東需注意上市櫃、興櫃股票之範圍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張瑞峰說明,台灣資本市場隨著俗稱「新創雙板」的「臺灣創新板」及「戰略新板」於今(110)年7月份正式開板,自此,證券市場流通之股票種類合計達六個板塊,其多層次架構分別為上市(包含一般板及創新板【適用簡化上市流程以符合新創公司快速成長的需求節奏】)、上櫃、興櫃(包含一般板及戰略新板【適用簡易公開發行縮短登錄興櫃時程】)及非屬公開發行公司之創櫃板。

張瑞峰表示,以上創新板、戰略新板、創櫃板皆有利於新創公司籌資,但新創公司個人股東在處分前述股票時,首先應留意交易時該股票所處證券市場板塊之差異:登錄於創新板或戰略新板者,是分別屬於上市公司或興櫃公司,因此個人股東於公司登錄後轉讓股票之所得屬交易上市櫃、興櫃股票所得,不必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如新創公司係登錄於創櫃板,則應留意並非全體創櫃板公司均符合「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需依創櫃板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經櫃買中心委任之創新創意審查委員審查過半數同意公司具創新創意,或依創櫃板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取具經櫃買中心認可推薦單位出具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敘明公司具創新創意理由之推薦函,方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稱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該公司於股票交易時設立登記未滿五年情況下,則個人股東轉讓股票之所得始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此外,張瑞峰表示,如新創公司設立登記未滿兩年且依產創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也視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個人股東交易時該公司設立登記未滿兩年者,其交易所得亦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若交易時該等公司已設立登記滿兩年則須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該核定之有效期間為自核定函發文之日起算二年內,但不得逾該公司設立登記日起算五年期間。另應特別留意經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個人交易該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時,該公司持有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時價合計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茲彙總個人處分前述不同板塊股票證券交易所得之稅負差異如下表:

已登錄證券市場板塊

種類

證券交易所得是否課稅

上市

一般板

免稅

臺灣創新板

免稅

上櫃

免稅

興櫃

一般板

免稅

戰略新板

免稅

創櫃

設立登記未滿五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免稅

不符前述條件之公司

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未登錄證券市場板塊

種類

證券交易所得是否課稅

設立登記未滿兩年經產創條例第23條之2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免稅

設立登記未滿五年經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申請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免稅

其他

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綜上,對於有計畫邁向資本市場之公司個人股東或欲投資資本市場之個人投資人而言,應了解前述不同板塊之證券交易所得稅負效果之差異,綜合評估最有利之股票處分時點及對於稅負之影響。

未上市櫃、興櫃股票交易所得對個人股東之稅負影響

最後,張瑞峰提醒所得基本稅額的計算是以個人綜合所得淨額為基礎,加計若干項目、扣除免稅額670萬元後乘以稅率20%得出基本稅額,再與綜所稅應納稅額相比,如基本稅額大於綜所稅應納稅額,即應繳納基本稅額。因綜所稅最高稅率級距為40%,故對於適用較高稅率的個人而言,有可能未上市櫃、興櫃股票交易所得超過670萬元,還是不須要繳納基本稅額。不過,張瑞峰提醒,基本所得額應加計的項目不只未上市櫃、興櫃股票交易所得,包含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及採分開計稅之股利金額等項目,個人在移轉股權前,應整體評估當年度之綜所稅應納稅額及所有加計項目金額,如將多繳納基本稅額,在無立即資金需求或股權移轉必要下,亦可考慮分年出售未上市櫃股票逐步實現交易所得或善用前述種類股票之免稅機制以避免所得基本稅額負擔。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張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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