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僅為租稅目的之架構設計及安排將日顯困難

勤業眾信:以商業目的為前提 善用租稅協定減免稅負

【2021/08/16,台北訊】財政部已於民國110年8月12日發布實施新修正的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所得稅協定準則」)。所得稅協定準則自99年1月發布後未有重大修訂。此次修正係參酌國際稅約範本最新規定、註釋及實務作法,公布新修訂的所得稅協定準則以為徵納雙方之依歸。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表示,台灣雖非OCED 會員國,此次修正表示稅捐機關欲與國際最新發展接軌之決心,並打擊非法規避租稅之行為,然此舉將使跨國企業僅為租稅目的之架構設計及安排日顯困難。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許嘉銘說明,該所得稅協定準則的修訂,顯示台灣盡力落實BEPS行動計劃最低標準承諾及避免落入稅務不合作國家名單之因應措施,其中一項修正重點為「主要目的測試」處理原則。舉例而言,投資人位於美國,且於租稅協定國設立控股公司,如欲享受租稅協定之優惠,除須注意是否有實質經濟活動外,尚須檢視其主要目的之一是否係為直接或間接規避或減少稅負、延緩繳稅、退還稅款或獲取其他協定利益情形。此外,多數租稅協定有關利息及權利金均有需符合常規之規定,例如跨國交易之借款如利率高於市場行情,則超過常規部分將無法使用租稅協定優惠稅率10%,必須回歸國內法利息扣繳稅率15% 或20%適用之。

此外,新修訂有關強化常設機構的認定及明確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的規定,亦與OCED之稅約範本及註釋相對接。例如儲存與運送,對一般企業僅為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因此若在租稅協定國從事前述活動,可受租稅協定保護而不致認為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稅務風險。然前述活動對物流公司而言,則有可能被認定為非僅是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而是核心、必要或重要的活動,故此項測試將因不同企業業務性質及活動而不同。

廖哲莉進一步指出,未來跨國企業擬適用台灣與所屬國家的所得稅協定減免措施時,可能需要進一步瞭解未來稽徵機關如何利用主要目的測試原則或強化後的常設機構概念。舉例而言,為避免在台灣或其他國家構成常設機構而從事無涉經濟實質之合約分割,或透過於租稅協定國家設立之紙上公司進行交易,則無法適用所得稅協定提供的減免措施。台灣目前已有33個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其中有17個訂有類似主要目的測試規定的概念。而此次透過所得稅協定準則之修正將前述觀念納入,擬以目前反避稅規定輔佐租稅協定之適用,顯示稽徵機關未來審核相關案件擬全面適用此原則的態度。此外,依新修正所得稅協定準則,扣繳稅款申請退稅時限為「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不過部分租稅協定本文訂定之退稅期限可能較前述五年為短,例如台德租稅協定規定為四年;企業須特別注意退稅期限規定,以免延誤申請退稅機會。

台商未來擬適用台灣與印尼、英國、法國及德國等其他投資國家的所得稅協定減免措施時,除了向台灣國稅局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外,亦可透過提供該投資國家稽徵機關所規定格式書表由台灣國稅局簽章核認之方式,來確認台商的稅務居住者身分。另外,台灣信託業者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符合盡職調查規定,除可向台灣國稅局申請核發受益人為台灣稅務居民的居住者證明外,倘若依適用的所得稅協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可視為居住者,則亦可向台灣國稅局申請核發該信託基金的居住者證明,可以減輕台商未來在申請所得稅協定減免時的行政負擔。

許嘉銘特別提醒,在對外投資方面,台商取得自已簽署租稅協定國家的境外所得時,應優先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優惠規定,倘若因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而在該國家溢繳的稅款,未來在台灣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無法列報扣抵。建議台商應該審視目前的申報狀況,善加利用所得稅協定的減、免稅優惠規定,務必別錯失了自己的權益。

勤業眾信建議企業善用租稅協定,維護企業租稅減免之權益。然其跨國投資之架構及安排須以有商業目的為前提,以免面臨國際間反避稅之協定及法律之考驗而措手不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許嘉銘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