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新生技條例修正通過111年起適用!  

勤業眾信:擴大生技產業適用範圍 帶動生技醫藥產業轉型 ①擴大生技醫藥公司適用範圍②機器設備投資抵減優惠 ③個人股東投資租稅優惠④留才租稅優惠

【2021/9/13,台北訊】「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自96年公布施行後將於110年底施行屆滿,行政院考量調整台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方向,通過修正草案將施行期間延長10年,至120年12月31日止,名稱修正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將送交立法院三讀。修正草案適用範圍由研發朝向研發與製造並重,以期促使台灣在全球生技醫藥產業供應鏈扮演重要之地位並全力發展生技代工產業。本次修正草案重點將「受託開發製造(CDMO)」生技醫藥產品之公司納入擴大適用的範圍,並新增機器設備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期能成為帶動台灣經濟轉型的主力產業。

項目

增訂/修訂內容

擴大生技醫藥公司適用範圍

ž   包括研發製造新藥、新劑型製劑、高風險醫療器材、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及其他策略生技醫藥產品

ž   納入「受託開發製造(CDMO)」上述產品之生技醫藥公司

增訂機器設備投資抵減

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全年投資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可選擇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抵減(抵減率5%),或該年度起3年內抵減(抵減率3%),每年度最高抵減稅額以應納稅額30%為限,與其他租稅優惠合併計算則以50%為限。

增訂個人股東投資抵減

「個人股東」對同一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股滿3年之當年度起2年內減免所得額,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500萬元為限。

增訂留才租稅優惠

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取得之技術股,或執行認股權憑證取得之股票,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任職或提供該公司之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2年者,得於轉讓、贈與、作為遺產分配或或辦理帳簿劃撥時以「轉讓價格或時價」或「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孰低者計算所得課稅。

調整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

ž   研發支出抵減率調降為25%,CDMO生技醫藥公司不適用。

ž   刪除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

調整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

ž   保留20%投資抵減優惠。

ž   若係投資CDMO生技醫藥公司,應為未上市(櫃)公司,或自設立登記日未滿10年之上市(櫃)公司始能適用。

ž   增訂每年最高抵減稅額以應納稅額50%為限。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袁金蘭分析「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四大重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擴大「生技醫藥公司」之適用範圍

本次修正除了將「新劑型製劑」納入「新藥」適用範圍,將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的項目納入,以發展「跨領域整合」的新型態醫療發展模式外,更為因應全球生技醫藥供應鏈斷鏈之風險,同時調整台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方向,由研發朝向研發與製造並重,行政院通過之修正草案將從事受託開發製造(Contract Development and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 CDMO)上述新藥之生技醫藥公司擴大納入適用範圍,鼓勵廠商投入於關鍵製程技術開發,以期爭取承接國際生技醫藥產品之製造機會,促使台灣在全球生技醫藥產業供應鏈扮演重要之地位。袁金蘭指出,修正草案放寬CDMO生技醫藥公司納入適用範圍,有助於台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代工製造,打造台灣成為國際生技醫藥產業之生產基地,進而提升產業在全球製造供應鏈的競爭力。

二、新增機器設備投資抵減優惠

鑑於「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以往著重於創新研發,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能將產業效益較高之製造能量留在台灣,修正草案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明定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之支出金額,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得選擇以當年度支出金額5%限度內或自當年度起3年內以支出金額百3%限度內抵減應納稅額。

另考量適用租稅措施之業者,仍負有納稅義務,比照產業創新條例明定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稅額30%為限,與其他租稅優惠合併計算時,為使適用租稅優惠措施之營利事業負擔合理納稅義務,抵減限額則以50%為限,袁金蘭指出,新法機器設備投資抵減,有助於台灣生技醫藥產業投入建置量產能量,符合資格者應注意立法進度以作好資本支出規劃。

三、增訂個人股東投資租稅優惠

本次修正草案,除保留營利事業股東享有投資金額20%之投資抵減稅額優惠外,有鑑於生技產業是具有高風險性、研發期程長及亟需巨額資金投入研發之產業特性,增訂個人股東對同一生技醫藥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股滿3年之當年度起2年內減免所得額,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500萬元為限。

袁金蘭指出,本次修法就個人股東投資,考量已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資金募集相對便利,故限縮投資標的為未上市、未上市櫃之生技醫藥公司;另提醒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注意,投資生技產業的資金如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享有優惠,以避免租稅優惠措施集中於少數企業之營運活動,因此,於擇定適用租稅優惠項目時即應慎審評估,以善用政府提供的租稅優惠。

四、增加留才租稅優惠

優秀人才是生技產業競爭力的關鍵要素,為協助生技產業留住有競爭力的人才及技術,修正草案比照產業創新條例,增訂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取得之技術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取得之股票,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任職或提供該公司之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2年者,於轉讓、贈與、作遺產分配或辦理帳簿劃撥時,可以就「轉讓價格或時價」或「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孰低計算所得課稅,以降低技術人才取得技術股之租稅負擔,應更可協助生技醫藥產業延攬優秀技術人才,進而提升整體產業競爭力。袁金蘭提醒,修正草案增訂申請適用緩課的技術股於股票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時,公司應依法填報課稅資料予國稅局,公司若未依法填報將會被裁處罰鍰。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袁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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