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文化藝術新紀元 租稅優惠面面觀

勤業眾信:條例翻修促進文化藝術永續發展 活絡台灣市場

【2021/12/20,台北訊】立法院於2021年4月30日三讀通過修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原名「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並自同年5月21日生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自1992年施行以來,除曾於2002年修正公共藝術相關條文外未再修正過。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表示,本次條例大翻修,並連同名稱修正,不僅是延續相關獎勵與補助,更期盼能夠促進文化藝術的永續發展,並為藝文產業開創新紀元。此次修正重點,包括增加對文化藝術的認定範圍;新增藝文工作者權益專章,除協助工作者參加現行勞工相關保險及渡過緊急危難外,也提供勞動資訊宣導及法律諮詢等服務;在租稅優惠方面,為能夠更加活絡台灣藝文市場,增修相關條文及措施如下。

首先,展覽及表演場館列入免徵房地稅範圍。原獎助條例規定,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本次修法將展覽場館及表演場館也列入屬於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範圍,以符合租稅法定主義。

其次,明訂「古蹟」抵稅適用範圍。為鼓勵民間參與文化藝術產業,原獎助條例規定,捐贈予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直轄市、縣(市)文化基金會,或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或企業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中列報捐贈費用,將不受金額限制。本次修法,將前述「古蹟」做明確定義,以清楚規範捐贈政府有形文化資產抵稅的適用範圍。戴群倫提醒,針對前述捐贈金額的認定,應由受贈機關或機構召開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並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的捐贈證明所載金額計算之。

再者,增訂文藝品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為讓台灣的稅制更具國際競爭力,並進一步能成為亞洲及國際藝術品交易的重要據點,本次修法中,增訂個人之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產生之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也就是修法後,個人交易所得按成交價格之6%認定為所得額,由文化藝術事業作為扣繳義務人,依20%稅率扣繳。屬境內居住之個人,選擇採分離課稅方式完稅者,於修法後無須再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依5%至40%稅率課徵。戴群倫表示,過去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須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所得稅率為累進稅率,稅負相對較重,如今可選擇採分離課稅方式,實質稅率為1.2%,可減輕出賣人稅負負擔,出賣人可評估自身所得稅申報情形,選擇較有利的申報方式課稅。

此外,增訂來台參展或拍賣文物免預繳進口稅款保證金。為減輕業者資金壓力,本次修法也增訂,針對來台參展或拍賣的文物、藝術品於進口時,可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予預繳進口稅款保證金即可放行;於進口放行之次日起六個月或海關核准之展延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者,也免繳納稅款。戴群倫提醒,不再復運出口或逾期限時,須由納稅義務人繳納進口稅款或由提供書面保證者代繳進口稅款。

最後,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修法僅酌修部分文字,優惠重點不變,包括:文化藝術事業從事相關活動產生之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得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另一方面,圖書出版品或進口業者得依銷售申請免徵營業稅,以緩解出版產業衰退,促進圖書產業發展。自2021年3月1日起,文化藝術事業經營圖書出版品或進口業者,得就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免稅範圍以編有國際標準書號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之實體或數位圖書為限,且須於出版前或進口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線上提出免稅申請。申請獲准後產業鏈中下游的經銷商及書店、大賣場、便利商店等業者均適用,無須重複申請。

戴群倫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若有銷售免稅圖書即屬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當期營業稅申報應採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依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之比例,並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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