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稅捐稽徵法修正 勤業眾信彙整六大重點一次懂
維護租稅公平性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2021/12/22,台北訊】為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並簡化稽徵程序,「稅捐稽徵法」部分修正條文已於日前公布,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表示,本次修正是近年來最大的翻修,針對修正內容,勤業眾信彙整出六大重點,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相關稅務新規。
修法明定逃漏稅額情節的認定標準,納稅義務人應審安排重大交易架構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的刑事罰金,由現行六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000萬元以下。本次修法也明定逃漏稅額情節重大的認定標準,並增訂加重處罰的規定,即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的情況下,修法後將會面臨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如果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刑事罰金也由六萬元以下,提高到100萬元以下。戴群倫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重大交易架構的安排應更審慎,避免節稅架構被稅務機關認定為不法重大逃漏稅案件,而須面臨刑責及高額罰鍰的風險。
修正退稅請求權期間,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申請退稅期限
本次修法也修正退稅的請求權期間。如果納稅義務人因為自己申報計算錯誤而多繳稅,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的期間,由現行五年延長到十年,且除自行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外,本次修法增訂「認定事實」或「其他原因」之錯誤,也可認定屬歸責於自己的錯誤;不過,若是屬於政府機關錯誤的情況下,基於法律安定性,同時避免事後舉證及查核困難,申請退稅期間則由「無期限」縮短為15年。
戴群倫表示,本次修法也增訂過渡期間的適用原則。屬於納稅義務人自己錯誤而造成溢繳稅的情況,雖本次修法將請求權期限延長到十年,但針對2021年11月30日前尚未超過五年的案件才能適用,換言之,屬於2016年12月1日以後發生的案件,才能夠適用十年的退稅期限;如果是屬修法前政府機關錯誤造成溢繳稅款案件,退稅期間,應自施行日2021年12月19日起算15年內提出申請。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儘速檢視是否有溢繳稅案件,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喪失自身權益。
陳年欠稅大戶的追稅期間延長
針對俗稱陳年欠稅大戶的追稅期間條款,財政部原提出的修法版本,並未延長落日期限。經立法院審議後,屬於2007年3月5日以前已移送執行但尚未終結的重大欠稅案件,執行追稅期間的截止日,修法延長10年,到2032年3月4日落日。
明訂重大不可抗之事由,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分期繳納稅款
稅捐稽徵法原已明定,如果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款的情況下,得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本次修法增訂其他可以申請分期繳納稅款的事由,包括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經稅務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款,或經地方政府認定符合分期繳納地方稅等情況。 戴群倫提醒,適用本次修法的案件,分期納稅期間不得超過三年,且應加計利息。另外,屬於納稅義務人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僅限於所得稅才可主張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例如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等,無法適用。
調降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金額比例及滯納金加徵率,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針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有關逾期繳納稅款的滯納金加徵方式,則由現行「每逾二日」修正為「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調降為10%,修法後將可減輕納稅義務人的負擔,不過,有關修正後之滯納金加徵方式,其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定之。
增訂檢舉獎金規定以避免爭議
最後,為利各稅目一體適用,於本次修法增訂有關檢舉獎金的規定,包括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以480萬元為限,也規定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或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者,不能夠領取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