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五月報稅季 個人處分中國大陸住房要注意

勤業眾信:注意申報方式與抵扣條件 避免重覆課稅

【2022/04/21,台北訊】報稅季即將到來,過去一年在中國大陸共同富裕氛圍以及台灣受控外國公司法(CFC)即將實施等雙重效應與環境下,近期台商個人處分中國大陸住房的情形也趨於熱絡,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執行副總經理陳文孝今(21)表示,台商處分中國大陸住房時除了在中國大陸已合規完稅外,常忽略了台灣綜合所得申報的義務,未來無論是否考慮將該資金匯回台灣時均面臨漏報所得的困境;另外,因處分中國大陸住房往往涉及的金額龐大,其綜合所得級距可能最終高達40%,故在中國大陸已經申報的稅負是否可以順利回台抵扣,也將成為影響最終稅負的關鍵。因此,為避免重複課稅,台籍個人在處分中國大陸住房時務必留意申報方式及相關抵扣條件。

中國大陸 VS.台灣處分住房所得稅稅負

因中國大陸屬於外匯管制國家,外國個人於中國大陸處分持有之住房時,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定,除印花稅及土地增值稅暫免徵收外,處分需申報相關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等,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及第三條等規定,按賣房所得課徵20%之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負,完稅後方可順利匯出中國大陸境外。

陳文孝指出,台商在處分中國大陸住房時,常誤以為該交易為非在台灣境內處分的資產,就屬於海外所得,但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二十四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負,故若處分獲利龐大,恐影響到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級距。

申報方式:一般申報與核定申報

許多台商因早年就於中國大陸地區置產投資,其相關憑證可能因年代久遠已經遺失或無法追朔,導致在申報台灣綜合所得時,往往無法完整列舉住房之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此時可依據國稅局出具的「台商回台投資稅務諮詢常見問答集」中第十六題的指引,個人出售大陸地區房地產之所得時,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依出售房地交易價款之所得率12%計算所得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而中國大陸地區,也有類似之核定徵收辦法,惟因中國大陸地區幅員遼闊,各省、縣、市隸屬之稅務管轄區也會有不同的法令與規範標準,若台商真有遇到出售之住房成本、費用無法完整舉證之情況,建議依據當地公告之法令為準。

大陸地區已納稅額回台抵扣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二十四條第1項規定,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故台商若已於中國大陸當地完成個人所得申報後,可留存相關稅單及憑證,經相關單位公認證後,回台申請抵扣,在可抵扣的限額中扣除,避免造成重複課稅情形。

台籍個人處分中國大陸住房申報應審慎評估

陳文孝提醒,在實務申報上,中國大陸處分住房屬於普通住房還是非普通住房,以及採一般計稅還是核定徵稅,都會影響到最終適用的稅率與稅負結果,而在台灣綜合所得的申報,取得成本、費用的舉證以及是否能夠順利申請大陸地區已納稅額回台抵扣等因素,更是台商需要留意的程序。建議台商若有個人處分中國資產行為(不論是不動產、股權等)宜審慎評估,確定提交稅額抵扣資料的正確性與完整性,避免資料比對不完整稅額未能完全抵扣,反而遭致稅額多繳之窘況。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執行副總經理陳文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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