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生醫條例設備投資抵減辦法與個人投資所得額減除辦法發布
勤業眾信:生醫條例參考產創 加碼設備投資抵減與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 生醫公司及個人股東宜審視條件適用有利的租稅優惠
【2022/08/24,台北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簡稱生醫條例)自民國(以下同)111年1月1日起施行,為配合此次修正經濟部已自8月起陸續發布「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緩課股票認定作業辦法」與「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共3項相關辦法,今(24)再接力發布「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簡稱生醫設備投抵辦法)與「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簡稱個人生醫投資所得減除辦法)。
本次生醫條例第6條與第8條參考產業創新條例規定,新增生醫公司全年投資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金額達新台幣(以下同)1,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可選擇享有最高5%之投資抵減稅額優惠,及新增個人投資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取得新股,屬「研發製造公司」應為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10年,屬「受託開發製造公司」(CDMO)則應為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5年,其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達100萬元以上,則可就投資金額50%,自持股滿3年之當年度起2年內減免所得額之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惟每年得減除之金額以500萬元為限。
鑑於過往政府對生醫產業獎勵著重於創新研發領域,為鼓勵生醫公司將產業效益較高之製造能量留在台灣,本次生醫條例修法兼顧研發和製造雙面向為策略,加碼提供生醫公司設備投資抵減優惠,明定生醫公司全年投資於專供生產製造且屬資本支出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之支出金額達一定金額,得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選擇以當年度支出金額5%限度內,或自當年度起3年內以支出金額3%限度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最高抵減稅額以應納稅額30%為限,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適用則以50%為限,但其他投資抵減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依法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指出,生醫設備投抵辦法是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開始適用,如生醫公司開始有應納稅額年度時,已累積數年度生醫設備投資抵減,則應注意各年度投資支出適用抵減率及抵減年限之選擇;又如生醫公司投資支出年度已有應納稅額,則所購置的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亦屬與智慧機械、5G行動通訊系統或是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有關者,建議生醫公司亦要審慎評估,選擇有利的租稅獎勵適用,惟依規定不得重複適用,且應注意合併適用的抵扣上限與所得基本稅額計算的影響。
另外,有鑑於產創第23條之2的實施,本次生醫條例修法所新增「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擬借助民間游資來投資生技醫藥產業,以因應生醫公司為持續研發創新品項之長期巨額資金需求。本次發布之個人生醫投資所得減除辦法規定,為使投資股東享有租稅優惠,被投資之生醫公司應於完成設立或變更登記次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請投資計畫核准函,且於投資計畫核准函核發次日起5年內完成投資,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或計畫內容變更者,應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展延或變更,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年。
陳惠明特別提醒,生醫條例的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是按投資當年度以現金繳納同一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股款達100萬元以上認定,其取得新股並持有達3年可就投資金額50%,在2年內從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以500萬元為限。雖然持有期間須達3年,較產業創新條例規定的2年較長,但所適用的所得減除年限有2年,每年得減除限額為500萬元,均較產創條例優惠,生技公司的個人投資人應審慎評估其優惠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