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破除責任制迷思

德勤商務法律:勞動部持續討論適用範圍,雇主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應審慎留意其要件

【2022/09/01,台北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84條之1自民國(下同)85年增訂以來,即成為雇主用以調和勞基法規定與特殊工作類型需求之重要措施,且因其相當程度放寬勞基法之工時限制,而有「責任制條款」之俗稱。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彥勳表示,「責任制」因字面理解,容易讓人產生在既有的工資下,勞工必須自行負責直至工作完成為止之錯誤解讀,致生勞資爭議。事實上,責任制在勞基法中仍有相關的適用限制與對勞工的保障,雇主應釐清適用對象及條件,並依法踐行必要之程序:

一、  適用對象

依勞基法第84條之1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規定,以下三類工作經主管機關公告者,雇主可與員工約定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

1.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2.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間歇性工作則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之工作。

3.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具體符合條件者可參照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內容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28222/30375/post

依據以上規定,陳彥勳進一步指出企業常見可適用該條規定之人員例如:

  1. 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符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監督、管理人員(勞動條三字第1080130514號公告)。
  2. 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勞動二字第0980130491號公告)。
  3.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監造人員、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勞動二字第0022157 號函、第0039746號函)。
  4. 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監督、管理人員,以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2款責任制專業人員(勞動二字第004365號公告)。

二、  工時及加班費等其他相關規範

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勞工相較於一般勞工,正常工作時間較長、延長工時較長、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安排彈性、女性可在夜間工作,惟並非完全無工時之限制。以臺北市政府為例,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288 小時,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之勞動,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24條等相關規定支付加班費。

三、  約定書核備及職業安全衛生

依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雇主與員工約定適用該條制度者,應將與勞工之約定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此外因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勞工其約定工時往往長於一般勞工,雇主並應留意預防員工過勞,並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落實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陳彥勳提醒,勞基法第84條之1之適用仍有其限制,雇主如未依法踐履相關義務而直接採行,將可能面臨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如發生勞工過勞狀況,除可能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受裁罰外,尚可能面臨勞工家屬之民事求償,甚至產生刑法、勞工安全衛生法上之刑事責任。尤以近年勞動部就過往公告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職業類別持續檢討繼續適用的必要性,迄已廢除63類職業之適用,雇主運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以增加業務彈性的同時,不可不慎。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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