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加密資產監管議題夯!透析CARF、CRS及台灣監理現況

勤業眾信提醒幣圈、金融機構留意法令變化 及早規劃因應之道

【2022/11/16,台北訊】全球第二大加密貨幣交易所FTX本月初聲請破產引發軒然大波,投資人資產一夜蒸發投訴無門,不僅全球投資幣圈大震盪,加密資產監管議題再度浮上檯面。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江育維及會計師李嘉雯今(16)指出,在此之前,2022年10月10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甫發布了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ARF)和共同申報準則(CRS)修訂,勤業眾信針對OECD CARF和CRS修訂規定進行說明,並提醒幣圈與金融機構應持續留意法令變化,及早規劃因應之道。

哪些加密資產落入申報框架(CARF)?

江育維說明,加密資產係以數位形態呈現價值的數位資產,包括:無需中介機構參與即可持有和轉讓的數位資產加密貨幣、穩定幣(stablecoins)、以加密資產形式發行的衍生性金融商品、非同質化代幣(NFT)等。CARF排除閉環型加密資產(Closed-Loop Crypto-Assets)、央行數位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 CBDCs) 、特定電子貨幣產品;亦排除「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已充分確定其不能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之加密資產」。江育維提醒,CBDCs和某些電子貨幣產品雖被排除在CARF之外,但包含在CRS的範圍內。

哪些主體是應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

李嘉雯表示,無論是實體(法人)或個人,若代表客戶提供實現加密資產交易,被視為根據CARF執行盡職審查和申報義務的應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Reporting Crypto-Assets Service Providers)。這些服務提供者包括中心化金融(CeFi)和部份去中心化金融(DeFi)加密資產交易,不論是擔任中介者或主營商的加密資產之經紀商、交易商、造市者,以及加密資產自動櫃員機(ATMs)營運商。僅符合特定條件者,才能被排除。申報和盡職審查義務將適用於與參與國有足夠課稅關聯性之應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

CARF盡職審查及年度申報

李嘉雯提到,CARF中包含的盡職審查程序是參考CRS的要求和FATF建議中包含的現有AML/KYC義務,使用自我證明(self-certification)和檔案資訊,來決定個人和實體客戶的稅務居住者身份和是否應申報。這種一致方法的目的是,盡量減少CARF和CRS範圍內服務提供者的盡職審查責任,並允許服務提供者可採用為CRS目的執行的新帳戶盡職審查程序。若執行交易遇有開立新帳戶時、既有帳戶持有人未於12個月內提供自我證明或在狀態異動後90日內未提供更新自我證明情形,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需停止執行交易。

李嘉雯提醒, CARF要求年度申報按加密資產類型匯總:一、加密資產和法定貨幣之間的交易;二、一種或多種形式的加密資產之間的交易;三、加密資產轉移(包括應申報零售支付交易)。應申報資訊包括每筆交易的稅務相關人口統計及財務資訊、加密資產類型、轉移類型、應申報收購金額或處分總額、公允市場價格等。

擴大CRS範圍、加強執行CRS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

江育維說明,本次修訂擴大涵蓋與傳統金融產品功能相似的金融產品,例如:某些電子貨幣產品和CBDCs。亦更改金融資產和投資實體範圍,包括:納入涉及加密資產並由保管帳戶中持有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和對加密資產有投資活動的投資實體等。此外,擴大存款機構範圍,包括:已被許可從事某些銀行活動,但實際上並未從事相關活動的實體。

為使稅務機關依CRS收集之資訊用於稅務遵循目的,擴大應申報資訊要求,另本次修訂亦加強盡職審查要求,特別是規定新實體帳戶的AML/KYC程序必須符合2012年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的建議。並釐清若法律未要求應申報金融機構採用與2012年FATF建議一致的AML/KYC程序,則應申報金融機構必須採用基本類似程序。江育維提到,上述修改一旦實施,對於受CRS規範之申報金融機構及金融帳戶持有者皆有遵循責任。

台灣監理現況

台灣已依據「洗錢防制法」於2021年6月30日公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要求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應執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方得進行交易,截至2022年9月2日已有24家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另台灣業於2017年11月16日發布實施「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範境內金融機構需針對金融帳戶之持有人進行盡職審查及取得自我證明文件,並於審查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申報國居住者之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李嘉雯建議,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及CRS規範的申報金融機構隨時注意OECD及台灣主管機關修法動態,以便能及早規劃及因應後續遵循義務。

OECD致力於全球採用和實施CARF,同時表示將發布雙邊/多邊主管當局框架、資訊交換技術解決方案、有效實行CARF進一步指引。目前尚未確定CARF盡職審查和申報的生效日期。然承上所述,OECD已將加密資產納入CRS及CARF應申報金融資產內,為適用CARF要求,各國家/地區需將CARF納入當地法律,勤業眾信建議,可能受到CARF影響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台灣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及CRS規範之申報金融機構應隨時注意法令發展並洽詢專家以因應遵循。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江育維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李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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