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由移轉訂價看企併法對無形資產之觀點

勤業眾信:無形資產定義已趨一致 評價方法期盼放寬

【2023/03/28,台北訊】台灣自2021年底公布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並引進無形資產相關移轉訂價分析已屆滿一年;而2022年12月15日企業併購法(以下簡稱「企併法」)修正開始施行,其中新增第40條之1規範有關企業因併購取得無形資產之定義及範圍。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張宗銘今(28)提醒,關係企業間無形資產交易議題將不限於移轉與使用交易討論,且已開始擴及各類型態,相關法令對無形資產之部分規定日趨一致,未來期望法令規定可進一步以集團企業的角度出發,在更多領域能夠進一步整合,以期未來得以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

無形資產之定義已趨一致

觀察此次企併法修正條文,發現本次新增之條文內容對於無形資產之定義與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範大方向已趨一致,以無形資產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公司控制及有未來經濟效益等原則。雖然無形資產的特殊性與交易態樣相較於其他交易類型更為複雜,法規無法一網打盡所有的無形資產型態,惟透過相關法令之修訂將可讓納稅義務人於適法上有更為一致的標準。

無形資產評價方法盼可放寬適用

而關於無形資產評價方式之適用,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周宗慶指出,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與企併法於評價方式皆採用了評價準則公報的規定,如評價報告應說明可辨識資產的性質、選用之評價方法、使用之假設參數、耐用或效益年限及評價結果等。惟須特別注意,於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中,適用無形資產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方法目前僅可使用收益法,惟根據相關函釋於企業併購相關之評價,除收益法外尚可使用市場法與成本法。

面對越趨複雜的稅務查核環境,周宗慶說明,無形資產於移轉訂價的查核議題將會是未來徵納雙方持續爭論重點,綜觀近期企併法修正所提及之無形資產規定,使企業於併購交易及辨識無形資產能有所依循,惟涉及關係人間無形資產之交易建議比照企併法及相關函釋之處理,進一步增加評價方法之適用並修訂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讓集團企業於處理併購相關議題時能夠選擇「最適」的方法進行規畫及滿足稅務遵循之合規性需求,以降低潛在移轉訂價稅務風險。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張宗銘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周宗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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