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OECD達成共識 發布第一支柱Amount A多邊公約
勤業眾信:全球課稅權重新洗牌 五步驟助超大型獲利台商提早評估及擬定遵循策略
【2023/11/14,台北訊】近年來全球租稅發展動態中最令企業關注的議題莫過於OECD的雙支柱,除第二支柱的全球最低稅負制即將於2024年上路,針對超大型獲利企業需依第一支柱Amount A(金額A)規定,將課稅權重新分配到市場租稅管轄區(下稱市場國)。OECD於2023年10月11日已發布第一支柱金額A多邊公約及解釋性聲明。
五步驟解析多邊公約重點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國際租稅資深會計師李嘉雯說明,OECD第一支柱緣起於數位經濟下,眾多超大型的企業無須在世界各地設立據點,可以透過數位或是網路等新興型態的交易模式賺取來自世界各地的收入,然卻無須於市場國當地繳納稅款,因此,OECD第一支柱主要是要將課稅權重新分配到市場國。李嘉雯說明,OECD此次發布的第一支柱金額A多邊公約、解釋性聲明及其他相關文件總計超過1000頁,計算非常複雜,主要可用以下五步驟來解析。
步驟 1. 確定業務是否落入範圍內:
適用於集團收入超過200億歐元且調整後稅前淨利率超過10%之跨國集團,然可以排除特定行業如採礦業、金融服務及國防產業及排除源於自主境內的業務。
步驟 2. 確定符合資格的市場國:
企業須依據第一支柱下規定的收入來源認列規則,計算來自不同的市場國收入,依前述規則計算之各市場國收入金額與企業會計認列之各國收入並不相同,此收入計算的目的在計算該集團企業在各個市場國收入是否達到課稅關聯性,即市場國是否有課稅權。此外,收入計算也是步驟3計算分配各國超額利潤的基礎。值得注意的是,收入來源認列規則係依據潛在可靠指標來區分各種收入來源國,若無潛在可靠指標,則需要依據收入來源認列規則規定之評估程序,及分配因子來分配各市場國之收入。
步驟3. 計算並分配部分超額利潤:
金額A下可重新分配的利潤總額為高於10%利潤率的企業利潤之25%,按照來源收入的比例重新分配予市場國。因企業於市場國已依目前移轉訂價策略計算利潤及繳納稅款,故金額還需要考慮減除行銷和經銷利潤避風港,以解決市場租稅管轄區對剩餘利潤徵稅的「重複計算」問題。
步驟 4. 消除雙重課稅:
因金額A目的在重新分配課稅權,為避免雙重課稅,因此分配給市場國之超額利潤,必須自原賺取超額利潤的國家中減除,而「折舊和工資報酬率」則係用來判斷每個租稅管轄區的盈利能力指標,並確定哪些租稅管轄區需要減除超額利潤以消除雙重徵稅。
步驟 5. 申報及繳納稅款:
集團之主要協調實體向稅務機關(通常是母公司所在管轄區)提交金額A報稅表和相關文件,申報截止日期為財務期間結束後9至12個月,由申報國決定,國與國再做資訊交換。指定納稅實體應於財務期間後18個月內繳納稅款。減免實體必須向指定的付款實體支付補償金。
李嘉雯提醒,因台灣並非OECD包容性框架成員,在未簽署多邊公約的情形下,若台灣為其他跨國集團之市場租稅管轄區,則可能其他租稅管轄區之課稅權無法分配至台灣;反之,台商超大型跨國企業若須適用金額A,需於其他租稅管轄區繳稅,則是否能免除雙重課稅將是該企業須持續關注的議題。此外,台灣為半導體重鎮,半導體之收入類別屬於零組件,依收入來源規則,應以使用半導體零組件之最終成品交付最終客戶所在之市場國作為可靠指標,而非零組件組裝之國家。若半導體製造商無法得知最終成品之交付地,則經適當的評估程序後,須適用收入來源認列規則中「零組件分配因子」計算產生零組件收入來源國,亦即依各市場國國內生產毛額(GDP)比重分配。
稅務確定性及取消數位服務稅(DST)
李嘉雯表示,因金額A涉及跨國間課稅權之重新分配,不論對集團個體或是各國稅局,稅務確定性益發重要,多邊公約也提供了稅務確定性架構,包括:對企業使用的方法(例如收入來源)進行預先審查、對可能超出範圍的業務進行範圍審查、對企業在所有相關國家/地區應用金額 A規則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查。此外,各國須取消實施的數位服務稅, 若繼續實施數位服務稅,則該市場國將不會獲得金額A的課稅權。
OECD日前公布的多邊公約為包容性框架成員國目前的共識,待最終確定後,多邊公約將開放包容性框架成員國簽署,生效條件為至少30個國家批准後,且須涵蓋至少60%適用企業最終母公司(UPE)。金額A多邊公約以2025年生效為目標。而美國擁有數量最多的適用金額A跨國公司,因此美國國會對適用金額A規則的批准將是生效關鍵,美國財政部已開始徵求對Amount A的意見(須於2023年12月11日前提交意見),建議企業應密切關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