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把握CFC申報前最後黃金時機
勤業眾信:3月底前可分配2022年度前累積之盈餘免列入CFC計算
【2024/02/22,台北訊】財政部於2023年底發布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其中修正「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考量2023年獲配多屬CFC施行前之累積盈餘,修正放寬於今年3月底前決議分配2022年(含)以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盈餘,免列入當年度的CFC計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表示,台灣營利事業或個人經常透過境外第三地低稅負地區(例如BVI)轉投資中國大陸,若於中國大陸之事業仍有2022年(含)以前之盈餘,建議於今年3月底前決議分配至境外第三地低稅負地區,可免適用CFC。假若中國大陸事業無足夠現金可供分配,或想保留現金繼續在當地營運,亦可考量採取盈餘轉增資方式分配,除了可享受免列入台灣CFC計算外,亦可享受中國大陸暫免徵收預提所得稅之優惠政策。
免列入CFC盈餘之放寬條件
根據現行適用辦法,若CFC公司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有固定營業場所及雇用員工者,且當年度投資收益、利息、股利、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與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小於10%,其盈餘可豁免計入CFC計算。2023年CFC制度日出後,考量實務上2023年多分配以前年度盈餘,故修正放寬豁免適用CFC條件為下:
- 非低稅負地區轉投資事業,須於2024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
- 決議分配之盈餘所屬期間須為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之盈餘。
中國大陸盈餘轉增資可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
根據中國大陸財稅[2018]102號《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以下簡稱「102號文」),為進一步鼓勵境外投資者在中國大陸投資,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盈餘轉增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但須同時滿足以下3項條件始能適用:
- 需為直接投資形式,包括(1)新增或轉增境內企業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2)新建居民企業;(3)從非關聯方收購境內股權。
- 境外投資者分得利潤屬於已實現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預分利潤。
- 資金(對價)必須直接劃轉。
徐曉婷提醒,台商應把握CFC申報前最後黃金時機,若集團在中國大陸公司尚有2022年度(含)以前累積之盈餘,可在今年3月底以前決議分配,降低後續CFC申報帶來的衝擊。若台商欲採用102號文之盈餘轉增資稅收優惠,須符合上述三個要件。惟須注意,盈餘轉增資須要事前向台灣的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報,後續若擬在中國大陸公司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情況發生時,中國大陸先前暫免徵收之預提所得稅將需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