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OECD發布移轉訂價新規  第一支柱金額B報告

勤業眾信:跨國集團應評估新規影響及留意各國立法進度

【2024/03/20,台北訊】OECD已於日前發布「包容性框架第一支柱金額B(Amount B)報告正式稿」(以下簡稱「正式稿」),主要在於進行例行性經銷及銷售活動時,簡化移轉訂價常規交易原則之運用,以降低移轉訂價分析之遵循成本,預計於2024年3月底納入OECD移轉訂價指引。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20)就該正式稿說明之。

金額B適用交易範圍

適用金額B之關係企業間交易如下:

  • 買賣行銷及經銷交易:跨國企業成員向集團內關係企業進貨後銷售第三方客戶之批發經銷活動
  • 銷售代理及佣金交易:跨國企業成員為集團內關係公司從事銷售代理及銷售仲介活動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李嘉雯指出,上述交易無金額門檻,必須符合正式稿所述之相關經濟特徵,意即經銷商或是銷售代理/佣金商之關係企業應滿足以下兩條件:

  1. 未承擔重大經濟風險或擁有特殊並有價值的無形資產;
  2. 該關係企業之營業費用與銷售淨額的比率需介於3%至20%-30%間。

但須注意若上述交易涉及非有形資產經銷及服務(例如數位商品)、大宗商品經銷(例如貴金屬小麥等大宗農產品),應排除於金額B適用範圍。

金額B訂價方法

跨國企業為遵循現行各國移轉訂價法規,無論關係企業間是買賣交易或是銷售代理及佣金交易,只要超過法定的金額門檻,通常需要委請專業會計師進行個別移轉訂價分析以計算出移轉訂價常規交易的範圍。

正式稿中提出,為簡化移轉訂價常規交易原則之運用,金額B係採用交易淨利潤法,亦即「可比較利潤法」。產出例行性行銷及經銷活動之全球公司資料組合,再依組合中公司財務數據產出訂價矩陣,並以銷售利潤率 (return on Sales),即「營業淨利率 」作為利潤率指標。訂價矩陣橫軸依行業特性區分為3組,縱軸則依淨營業資產佔淨營收比率及淨營業費用佔淨營收比率之要素密集度區分為五級,因此,銷售利潤率訂價矩陣總共區分15組,最低為1.5%,最高為5.5%,並以該組銷售利潤率加減 0.5%為常規交易範圍,訂價矩陣每五年更新一次。

跨國集團間之例行性經銷及銷售活動若符合正式稿所述之相關經濟特徵,且有落入特定之常規交易範圍者,則無需再進行個別移轉訂價分析,而可改依循三步驟進行評估,第一步是確認受測個體之行業分組,其次是計算受測個體之要素密集度,第三步則是計算受測個體之銷售利潤率,並分析在訂價矩陣之落點,若落入該組銷售利潤率加減 0.5%範圍內,則視為符合常規。

此外,再以營業費用報酬率作為利潤合理性之交叉檢查,若營業費用報酬率未落於10%至70%之區間(部分特定租稅管轄區為80%),企業應調整其銷售利潤率。

移轉訂價文據要求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周宗慶表示,適用金額B範圍之企業無須進行移轉訂價之基準分析,然其移轉訂價報告(local file)應針對適用金額B交易進行說明,包括功能分析、背景及書面合約等。當企業決定採用金額B之分析方法,應於其移轉訂價報告註明採用該方法至少三年,除非該關係人交易變動且不落入金額B範圍。另外,企業也可運用集團之主檔報告中有關於主要產品、市場、訂價政策及無形資產策略等說明。

李嘉雯提到,未來若台灣採用金額B相關規定,具有銷售功能之台灣公司將受影響,尤其實務上常見跨國集團在台子/分公司從事經銷業務。建議跨國集團應評估銷售子/分公司從事業務是否落入金額B範圍。另,因各地區最早可於2025年1月1日開始適用金額B,若台商於他國有子公司經營銷售業務,應留意該地區金額B發展情況,提前準備以適度減化遵循成本。

周宗慶也提醒,該正式稿發布後,各國可自行決定其國內實施時程,因各國適用期間不一致,可能產生雙重課稅問題,當該情況發生時則可透過現有稅務爭議預防和解決機制-相互協議程序(MAP)解決。對於在金額B實施前已經達成的預先訂價協議或是相互協議程序則不受影響。此外,金額B之規範未來是否擴及其他產業或功能,或於適用利潤分割法時針對例行性功能提供一個利潤率指引,將是未來值得觀察的重點。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李嘉雯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周宗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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