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會計師看時事》代言合約 一項項說清楚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 / 江美艷會計師

翻開報章雜誌、廣告新聞,不難發現,舉凡預售屋、汽車、手機、飲料、皮包、服飾、藥品、食品,美妝用品…等,非常多的商品都會找明星代言宣傳。明星作為公眾人物,代言某一產品,消費者就會不自覺地把對明星的仰慕轉移到商品上,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群眾消費傾向。

代言人及商家是如何共利、共益、共承擔,大家應該都很清楚,不外乎是透過「合約」將代言服務範圍內容說清楚講明白,那麼從會計的角度來看又是如何呢?

細看這類型的代言合約所要提供的服務內容,通常不只一項,就像過年過節商家所推的「福袋」一樣,包含多種商品或服務,若分開採買一定比一整包買進還要貴。

但是當這種網羅很多服務內容於一個「單一合約」的銷售行為發生時,會計上因銷售商品及提供服務的收入認法不同,為了要清楚明白歸屬每個商品或服務的收入及成本,就必須依據合約的不同做不同的會計處理。

特殊情況下,若於合約期間初期即完成所有應履行的工作,是否即可於初期認列所有收入呢?

其實還是要回歸合約的實質內容判斷,若以過去曾發生過的商家控告明星因負面新聞而損及產品形象所進行求償的例子來看,就算出席活動工作均已完成,但代言合約期間尚未結束的情況下,代言人「品質」的維護對公司來說是相當重要的,倘若不維護是可實際向代言人要求退回已收款項或尋求賠償。

因此,「品質」亦為一種應履行的工作,美妝產品代言人當然要一直美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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