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會計師看時事》餿水油系列文章(ㄧ)

餿水油傷身 也傷企業財報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 / 江美艷會計師、陳怡婷協理

餿水油事件對民眾來說傷身也傷心,對企業財報又會有什麼影響?今日起一連三天,會計師針對退貨分析、存貨評價及資產減損三個面向,解讀事件背後的會計準則。

令全台震驚的餿水油風暴,骨牌效應不斷擴大,不少知名品牌食品大廠甚而是百年老店紛紛淪陷。為挽回商譽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相關店家陸續接受民眾退貨,導致門市、賣場湧現退貨潮,有的店家還宣布將無限期停業,等處理完一切退貨、把產品銷毀才會再恢復營業。

餿水油事件確定傷了消費者的身,但也絕對傷了業主的財務報表,但會有什麼影響呢?

本篇先就商品退貨來進行分析,續後將另行探討相關的存貨評價及資產減損議題。

就原先不知會受牽連的業者而言,這些未預期的退貨只能在事件爆發後,調整減少原先已認列的收入,而回收後的產品只能銷毀,已認列的成本費用也不能回復。

除了這種因為食安風暴的突發性退貨外,正常商業往來也常會有退貨的情況。

在現行收入準則IAS 18的規定下,若業者依過去經驗,能合理估算出退貨率,則在商品銷售時,除應認列收入外,並應同時估列退貨義務(負債)。 

但若業者無法合理估算出退貨時,則應於退貨期間(例如七天鑑賞期)屆滿時,才能認列收入。

今年5月新發布收入準則IFRS 15註則規定,此種具退貨權的銷貨屬於「變動對價」的一部分,因為,客戶有權退貨,就顯示「交易價格」會因為客戶的退貨而變動,企業只有當客戶取得商品的控制,且已認列的收入金額確定在日後不會發生重大回沖時,才能當做企業的收入。

因此,當有具退貨權的銷貨時,只能針對不預期會被退貨的部分認列收入,如果估計銷售的商品中有20%會被退貨,則僅應認列80%的銷貨。

新準則IFRS 15也規定,預期因退貨所要退回給客戶的金額,要認列為退款負債,而預期因退貨所將收回的商品,則要認列一個資產。這個資產,代表著可以向客戶收回將退回商品的權利,並相對調整銷貨成本。

但如果退回的商品還要經過修復才能再出售的話,就要以扣除相關修復成本後的金額入帳;但如果扣除修復成本後的金額比市價要來得低,就要以低的市價入帳,以反映出跌價損失。

在現行IAS 18之下,並不會有這樣的一個資產出現,而在IFRS 15之下,資產負債表上可能會有一個代表可收回商品權利的資產。

當然,前述因餿水油而回收的商品只能走向銷毀一途,想必是沒有價值了,也就無法再額外認列為資產了。

(文之一,本文已刊登於2014.10.08經濟日報經營管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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