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會計師看時事》禮券收入 認列學問大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江美艷會計師、王茹慧經理

周年慶是包括百貨業在內的各種消費性產業的年度旺季,業者無不費盡心思,推出各種優惠方案來吸引消費者的目光。在我們精打細算比較著各商家優惠時,手邊常有各種禮券、抵用券、折價券、兌換券。透過兌換這些琳瑯滿目的票券,消費者往往可以用更優惠的價格來取得商品。那麼,各商家對於這些票券,會計處理上有什麼要注意的呢?

禮券/抵用券

在周年慶開始前,你是否已經準備好用禮券來購買商品了呢?假設業者將1,000元的禮券用950元出售,雖然業者已收到現金,但由於尚未提供消費者商品,因此尚不能認列收入,必須將收入遞延。業者可以選擇認列1,000元的遞延收入及50元的廣告促銷費,待消費者購買商品時,再將遞延收入轉列收入;或直接以淨額認列950元的遞延收入,而後在消費者使用禮券換取商品時,將該商品視為以95折的金額出售而認列收入。

免費發放的折價券

消費者常在報紙廣告、ATM取款或透過路邊派送員發送等方式無償取得折價券。

這種折價券廣告成分居多,由於折價券發出時,業者並未收取現金或產生費用,因此帳上無需認列遞延收入及費用。

滿千送百

「滿千送百」是周年慶最熱鬧的活動之一。

當業者推出「滿3,000送300」活動時,消費者可憑消費達3,000元的發票去換取300元的消費抵用券,也意味著廠商雖開出3,000元的發票,但後續仍有提供商品的義務,因此無法立即認列3,000元的收入。

業者應考慮抵用券與出售商品的市價來決定可認列之收入及尚未實現應遞延的收入。

以「滿3,000送300」的例子來說,假設抵用券有使用時間、地點或其他條件限制,業者須考慮抵用券的預期兌換率決定抵用券的市價。

假設經評估後抵用券的市價是250元,而商品的市價是3,000元,則出售3,000元商品時,僅可以認列2,769元[3000x3000/(250+3000)]收入,並同時認列231元[3000x250/(250+3000)]的遞延收入,待消費者後續以抵用券兌換商品時,才可將該筆遞延收入231元轉列為收入。

贈品兌換券

另一種常見店家的促銷方案是消費滿一定金額時,消費者可獲得一張「好禮兌換券」,並可透過該券來換取業者提供的贈品。

既然業者在出售商品後還有提供贈品的義務,因此也必須視為分別出售兩項商品(主商品及贈品),並依此分別認列收入。

近年來消費性產業競爭激烈,各種促銷手法推陳出新,本篇所討論的各式票券就是業者吸引消費者目光的方式之一。各種琳瑯滿目的票券,其兌換期限、使用方式各有不同,而收入何時認列、該怎麼認列,可是大有學問呢!

(本文已刊登於2015-12-11經濟日報A17經營管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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