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保單租稅規劃一定保險嗎? 

勤業眾信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 / 康玉葉會計師、周靖芳經理

在家族財富傳承工具中,常見以保險做為財富傳承或租稅規劃的工具,保險主要目的在於以付出較少代價獲得較大保障,藉由分散及預防不可得知的風險或事故,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指定受益人之保險給付,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或受傷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照顧遺族生活,故符合條件的保險給付原則上是免徵遺產稅,但並非只要指定受益人之保險給付就可免稅,因此本文主要針對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是否相同所面臨之保單課稅問題加以說明。

以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為例,死亡給付傳承給下一代應如何課稅,應檢視保險契約的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安排而定,列舉說明如下:

保單契約關係人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要保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受益人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要保人

父母

父母

父母

被保險人

子女

子女

父母

死亡受益人

孫子女

父母

子女

一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

(一)要保人死亡,被保險人仍生存,因保險事故尚未發生,沒有死亡給付產生,但因被繼承人擔任保險契約的要保人角色,依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有權處分保單,包括變更受益人、保單質押借款及終止契約而提前取得保單現金解約價值。因此,該保單的保險利益係屬於要保人的權利,且該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依規定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二)被保險人先於要保人死亡時,因保險事故已發生,產生死亡給付,保險人會給付保險金給受益人,由於保險費是由要保人所繳納,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由受益人領取,可能會涉及贈與稅的問題,是否課徵贈與稅,需再進一步辨識討論。

二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

民國95年以後購買之人壽保險及年金險因要保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人,受益人取得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受益人的基本所得課,屬死亡給付且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扣除新臺幣三千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三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同

高資產者應注意若保單符合實質課稅八大特徵:重病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如向銀行貸款購買保單)、高齡投保、短期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以及保險給付相當(低於)已繳保險費之投保,國稅局認為人壽保單兼具上述多種情形者,將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所以並非所有死亡保險給付都能免徵遺產稅。另外若死亡給付同時有遺產稅及基本所得稅的問題時,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依據財政部102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200009960號函說明,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已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納入遺產總額課稅,則不再併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實務上,常見遺產稅申報案件不會主動將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總額申報,因而造成漏報的情形。建議即使保單符合法令規定免計入遺產總額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遺產稅時,將身故給付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的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可避免日後國稅局審核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產生漏報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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