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台商家族企業資產配置抉擇的十字路口

勤業眾信私人暨家族企業稅務服務/林淑怡會計師、陳建霖會計師

綜觀近年國際間稅務環境變遷快速,舉凡較早歐盟為落實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計劃(2015年OECD定稿,簡稱BEPS),於2017年開始定期公布及更新稅務不合作清單,台商常使用之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境外公司地區已因應上述清單,在2019年陸續實施經濟實質法。而香港地區,除2020年上路的國安法影響外,在2022年亦迫於被歐盟加入灰名單之壓力,已啟動離岸被動收入等豁免利得稅之修法,預計於2023年走向有條件之豁免。回首台灣即將於2023年實施之受控外國企業制度(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簡稱CFC),其防止海外台商將利潤保留在境外低稅負地區,達到遞延稅收的目的。面臨以上複雜的國際稅務變革、兩岸關係及烏俄戰爭的延續升溫之不穩定環境,多數台商家族企業正徘徊於海內外資產配置與家族傳承架構安排的十字路口。

過往以海外經營為重心的台商家族企業,常見其海內外資產配置分布較為極端,例如海外資產比例為九成,台灣資產比例為一成,而每當台灣境內產生較高資金需求時,台商家族企業及台籍高資產人士常面臨無足夠新台幣資金可使用的窘境,在上述國際反避稅趨勢修法變革以及中國大陸日趨艱辛的經商環境條件下,部分企業已陸續將過往置放於境外公司之貿易與資金操作等功能重組配置回台落地。而此舉首要面對的即是採用台灣公司或台灣分公司架構之抉擇。俗話說魚與熊掌不可兼得,雖台灣公司架構無CFC制度之影響,但除營利事業所得稅20%、未分配盈餘加徵5%外,分配到國內股東個人層級尚有股利所得分開計稅之28%或併入綜合所得之個人稅負,而國外股東更有21%的扣繳稅率,惟此部分可評估轉向國內閉鎖型投資公司之家族傳承持股方案,以降低相關稅負衝擊。台灣分公司架構雖無未分配盈餘加徵5%亦無國外股東21%的扣繳稅率,但在2023年開始其盈餘需全數計入CFC制度下當年度盈餘,納入台籍股東最低稅負20%之基本所得稅額計算。故評估台灣架構之落地方案可行性時,應同步評估集團企業實際需求與未來營運計畫,並考量家族股東成員經濟生活重心與資金使用地之情況,可朝向海外資產與台灣資產目標配置比例調整,例如6:4或者更為平均,以獲得最適資產配置之重組方案。

除上述台灣架構外,從全球資產配置與風險分散的角度,台商高資產人士亦已逐步思考是否有其他模式選擇,近年來新加坡架構方案已引起高度關注。新加坡政府之全球投資移民計畫(Global Investment Program,簡稱GIP),針對具有良好經商紀錄及成功企業家,可申請新加坡永久居民身分(Permanent Resident,簡稱PR),其中申請資格類別分為資深企業主、下一代企業主及家族辦公室負責人等,在滿足特定條件下則可以取得新加坡PR(永久居留權)。另新加坡政府於2020年端出的VCC(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簡稱VCC)架構政策,亦已吸引大量國際資產管理公司與基金的進駐。

台商家族企業在2022年末的關鍵轉折點,面對舉棋不定的海內外資產配置與重組的十字路口,首重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之心態,應從宏觀的國際反避稅稅務趨勢到微觀的台灣最新CFC法令,全面盤點集團企業之海外投資架構、營運交易流程與家族股東成員稅務情況,從整體有效稅負至股東家族成員傳承及治理等議題,配合專業顧問機構規劃與輔導轉型,走出一條最佳的家族企業永續發展之康莊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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