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律師看時事》強化法遵 符合洗錢防制評鑑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林瑞彬主持律師、劉家全律師
我國洗錢防制體系與成效將於2018接受國際組織APG第三輪評鑑,而修正前的法規內容與國際組織FATF 40項建議差距甚遠,與國際標準及實務間仍存有明顯的差異。
再者,國際上先進國家一再對於銀行涉及違反防制洗錢的法令遵循事宜而處巨額罰款。
因此,對於洗錢防制法令的遵循,勢將成為金融機構管理及主管機關檢查的重點。
過去金融機構遵循洗錢防制管理,多依所屬同業公會制定的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範本及相關指引。
惟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正,除原本第6條仍規定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作業與內部管理程序,第7條以下更進一步新增身分確認程序、國內外重要政治職務人士識別、交易紀錄的保存外,於第11條新增高風險地域的識別與風險評估、第15條新增持有、收受或使用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財產或利益之罪等,除參考FATA各項建議外,更明顯強化了洗錢防制義務的法源依據。
而洗錢防制的核心「可疑交易申報」,依洗錢防制法第10條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14條、第15條之罪的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目前擔任金融情報中心(FIU)角色的法務部調查局,雖有制定可疑交易申報表的格式與程序,惟何謂「可疑交易」,則應由金融機構參酌國內外洗錢案例及管理實務作進一步認定。
實際上,銀行遭先進國家主管機關重罰的主要原因之一,包括有應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卻未申報的情事。
目前金融機構認定可疑交易的標準,多是參考公會注意事項範本規定,例如「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8條即例示20項疑似洗錢的標準,包括「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突然償還大額問題放款,而無法釋明合理之還款來源」等。
其他金融業公會若尚未制定類此可疑交易標準者,則應參考國際標準或實務,例如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即針對保險業制定數項高風險交易或疑似洗錢的特徵,應可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但究竟何謂「大額問題放款」、「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等,則應由金融機構依自身的業務、商品特性及管理實務加以量化並明文規範。
金融機構應儘速建立完整內控制度、設立洗錢防制專責主管,並制定作業規範針對客戶身分進行確認,包括對於開戶的代理人及實際受益人進行必要查核與風險評估,並且依實務經驗及國際標準設定可疑交易特徵與標準,於客戶或交易符合可疑特徵時,進行必要警示與審查,若經審查判斷屬疑似洗錢交易,則應於法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留存一切交易紀錄。
究竟應建立如何的內控制度與作業準則、現行管理制度是否可完整符合法令要求、系統可如何執行客戶持續監控及可疑交易掃描?應由熟悉當地洗錢防制法令之顧問或專責人員進行完整的分析評估,並進一步檢視制度有效性及提出改善強化方案。
(本文已刊登於2017-02-10/經濟日報/A17/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