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疫情嚴重時期之法律措施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月秀資深律師
台灣本土新冠疫情2021年5月遽然嚴重,19日起全國實施「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延長至6月28日,停止室內五人及室外十人以上聚會導致政府公布禁止召開股東常會,原則上暫停全國各級法院開庭,本文特整理前述管制股東會、法院開庭及勞工法令等重點。
一、股東常會暫停及延後召開
金管會及經濟部分別針對公開發行及非公開發行公司一定期間內暫停召開股東會,並放寬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
-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管會今年5月公布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律停止召開股東會,股東會延至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舉行,而股務事項仍依照原公告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後順應各界要求,金管會6月29日公告修正「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開放得以視訊輔助股東會,於110年8月16日至8月31日間可召開實體股東會(仍應遵守各室內不得20人以上、各室外不得40人以上第三級疫情警戒防疫規定),符合一定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視訊輔助方式召開股東會(如:議案中沒有董監改選或超額選舉)。欲視訊參與股東會之股東,應事先向公司登記並同意放棄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案之投票,但是已電子投票過之股東不能再視訊參與股東會。詳情請參金管會新聞稿連結。
-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經濟部公布非公發公司得不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而由董事長或董事會自行延期股東常會,由董事會決議實際開會之日期及地點,但須於2021年8月31日前召開,若於2021年8月31日前召開仍有困難時,可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最遲至2021年12月31日。經濟部原要求股務事項需以延後之實際開會日期重新作業,但後於2021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原已踐行之前置作業程序及期間之計算,以原訂股東會日期為基準,無須重新作業;如若以原訂股東會踐行前置作業程序有窒礙難行之處,則可重新作業。
提醒:金管會雖開放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視訊輔助召開股東會,然經濟部對於一般公司未開放股東會採視訊會議,依法仍須公司章程有此規定。比較外國法已採行縮短股東會召集通知期間、允許董事會限制股東提問等積極措施(另參文章:COVID-19外國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之法律措施),台灣沒有類似規範,若疫情持續嚴峻,盼主管機關採納外國法,以兼顧公司治理和股東權益。
二、法院暫緩開庭,及開放遠距視訊開庭
今年6月初司法院公布全國各級法院原則上暫緩開庭至同年7月12日,但若具時效性(如已定期宣判或羈押中被告案件)、緊急性(如證據保全)或其他認有即時處理必要之案件,不在此限。
為避免疫情時期延宕司法調查及審判,立法院迅速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下稱:司法程序特別條例)於6月25日總統公布施行,開放疫情期間之刑事偵查、刑事審判案件(經被告同意)、民事及家事案件得以視訊開庭,司法院也公布「法院辦理遠距視訊開庭參考手冊」允許三種遠距視訊開庭模式[1],不受前述暫緩開庭之限制。
同時,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也開放得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及訴訟文書(需法院許可),及明定法院及檢察官得審酌被告是否羈押、訴訟進行程度、及場地能否使用視訊設備等情形綜合考量後,若認為審判或偵查有重大困難者,得於原因消滅前停止程序。
不過,提醒民眾注意訴訟程序目前沒有全面停止或中斷,而且具有時效性、緊急性或可視訊開庭之案件仍持續進行,因此民眾應遵行訴訟程序之不變期間(如提起上訴或抗告之期間),就算因疫情遭強制隔離者,亦須嗣後依法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並非當然補正。
雖然司法程序特別條例放寬遠距科技設備和法院得依職權停止程序,但該特別條例未明確放寬對於因疫情而遲誤法定不變期間之處理,加上台灣刑事訴訟法第67條、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行政訴訟法第91條等對「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規範遭司法實務限縮,過去判決對不變期間遲誤是否符合上開法律回復原狀的例外解釋及適用極為限縮。在此重申,民眾切勿誤會三級警戒或法院暫緩開庭而遲誤上訴或抗告等不變期間,以免喪失訴訟權益。
三、勞工休假與雇主給薪
關於勞工受疫情影響(如接觸確診者遭隔離檢疫、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者)之請假,除可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請病假、事假、家庭照顧假外,新增三種防疫假別(原則上雇主不給薪):
一、防疫隔離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接受隔離檢疫者可請之防疫隔離假,其次,若勞工隔離檢疫之原因可歸責於雇主時,雇主應給薪。
二、防疫照顧假:家中有符合以下四種情形之一:(1)12歲以下學童、(2)讀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3)由托嬰中心照顧及居家托育之孩童、或(4)接受社區式長照機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者,而有照顧需求之家長及家屬其中一人可於學校符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標準」時停課期間或於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或社區式長照機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停止服務期間請防疫照顧假,而雇主得不給薪。
三、疫苗接種假:勞工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檢具疫苗接種紀錄卡申請疫苗接種假,無需就診或其他證明,而雇主得不予給薪。
若勞工請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任一,雇主不得視為曠職、要求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表:勞工防疫請假及給薪比較表
九大原因 (區分可否歸責雇主) |
休假假別 |
給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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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感染COVID-19被要求隔離治療 |
可歸責雇主 |
公傷病假 |
全薪 |
不可歸責 |
- 普通傷病假 |
半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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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休假 |
全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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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假 |
不給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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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居家隔離(檢疫)或集中隔離(檢疫) |
可歸責雇主 |
防疫隔離假 |
全薪 |
不可歸責 |
防疫隔離假 |
雇主得不給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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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配合衛生主管機關自主健康管理要求 |
自行居家休養 |
同上第1點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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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求勞工不上班 |
(無) *雇主受領勞務遲延 |
全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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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
防疫隔離假 |
雇主得不給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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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勞工家庭成員因病或因受自主健康管理要求,需親自照顧者 |
同上第1點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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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因停課家長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高中以下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或因托嬰中心照顧及居家托育、接受社區式長照機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停止服務,孩童或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者之家長或家屬有照顧需求 |
防疫照顧假 |
雇主得不給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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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勞工接種疫苗及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次日24時止 |
疫苗接種假 |
雇主得不給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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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政府通知雇主強制停業,且勞工未提供勞務 |
不須請假 |
勞雇協商約定,不受基本工資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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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雇主因疫情自行停業 (*非減班休息,另參本文以下說明) |
不須請假 |
雇主仍需給薪 |
四、減班休息
「減班休息」(俗稱無薪休假)指雇主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自行決定停工或減產,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與被政府強制宣布停業者不同。雇主若擬減班休息,首要注意事先經勞工書面同意,否則片面宣布減班休息為無效,雇主仍應給付工資否則違法可處新臺幣2萬至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應通報勞工主管機關,且注意減少工時協議書內容不得違反法令。
減班休息時雇主應掌握五大重點:
1.取得個別勞工書面同意:使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及遵循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2.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於減班休息期間內每月工資不得少於基本工資。
3.減班休息應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未來可申請勞動部提供的「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線上課程及「安心就業計畫」月薪差額補貼。
4.減班休息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
5.勞工退休金及勞工保險之調整:雇主應按勞工原領薪資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至於勞保可維持原投保薪資或覈實申報調整。
比較:若因新冠肺炎疫情被政府機關宣布強制停業或停課者,工資給付原則與與減班休息有以下差異。被停業期間,或被停課致雇主事實上無法營業期間,若勞工未提供勞務(如補習班缺乏視訊設備需全額退費者),屬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因此停業或停課期間之工資得由勞雇協商約定,每月工資亦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惟原約定之例假及休息日或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五、在家辦公或遠距工作
在家辦公或遠距工作,若勞動契約未約定此情形,雇主應額外注意變更工作場所應提供必要協助、工作時間和加班、備置出勤紀錄、職業安全法等重點如下:
1.變更工作場所:依政府公布「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工作場所變更需事先取得勞工同意,且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2)勞動條件未做不利變更、(3)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雇主提供必要之協助、(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
2.備置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目前台灣未就疫情另外規範,實務上係參考適用於電傳勞動工作者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由勞工自我記載(如工作日誌),並透過電子設備(如線上登錄系統等)記錄後電子傳送給雇主。至於延長工作時間等加班,雇主較難管控或表示反對,則應採事前申請或約定等方式。
3.備置出勤紀錄: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至分鐘為止,保存五年,不因在家辦公或遠距工作而免除。出勤紀錄可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考核(例如APP手機打卡、網路回報、通訊軟體或其他工具),雇主違反未設置出勤紀錄可處新台幣9萬元至45萬元以下罰鍰,而若未詳實記載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至分鐘,則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4.職業安全衛生法預防義務:目前對於遠距工作下雇主如何善盡依法預防及避免勞工職業災害之義務,尚無具體規定,初步共識認為:僅雇主對「合理可行範圍」內應注意、能注意之一般責任等事項負預防義務,而與一般工作場所雇主應設安全衛生設施、實施安衛管理及教育訓練等義務不同。建議雇主可提供處理業務所需用品及相關職業安全設備、配件(例如: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添購電腦,提供網路連線設備),或關懷勞工身心狀況。
Deloitte Legal在2021年6月最新發表的全球50國關於遠距工作問卷(Remote Work Survey)結果,絕大部分國家要求遠距工作需要勞工同意(其中有18國要求事前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大部分國家強制或建議在勞動契約中明文約定遠距工作,並建議雇主為長期遠距工作提供適當的職業安全衛生、辦公設備、費用補貼和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值得台灣借鏡。
[1] 台灣遠距視訊開庭目前包括:(1)標準型:當事人在院外遠距視訊出庭、(2)延伸法庭型:當事人及關係人在院內延伸法庭出庭、及(3)混合型:即部分當事人等在院內延伸法庭出庭、部分當事人等在院外遠距視訊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