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COVID-19外國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之法律措施

德國、英國、中國及台灣比較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陳月秀資深律師

2020年肆虐全球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進入後疫情時代,各國陸續開放邊界及復工。因應封城、人員管制或禁止出口等重大經濟衝擊,各國除對業者提供財務支援或稅額減免優惠外,也修正員工出勤、調整契約義務、放寬個人資料蒐集等措施。Deloitte Legal於今年7月24日發布Deloitte Legal COVID-19 Hub,彙整全球60多國重要防疫法律措施,包括勞工法、公司法(主管機關申報及資金匯出)、契約義務(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條款)、個資隱私權等,以下摘要德國、英國、中國大陸及台灣措施。

表1:德、英、中、台重要法令措施比較表

 

德國

英國

中國大陸

台灣

勞動法

減少工時

隔離檢疫無法出勤須給薪

隔離檢疫無法出勤而解雇

政府補助薪資

契約影響

不可抗力及情事變更原則

免除特定繼續性契約之義務

公司法

線上辦理公司登記業務

電子通訊方式召開股東會

個人隱私資料

基於防疫目的蒐集或處理

*註:○(可以);╳(禁止);△(可以,但有前提或限制)

 

勞動法令

一、調整工時

德國、英國、中國大陸雇主皆可與員工協商彈性工時或減少工時,英國勞工享有一定比例薪資之保障。台灣勞動部則修正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將俗稱的「無薪假」正名為「減班休息」,重申疫情期間減少工作時間及工資應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勞工及雇主皆可申請政府薪資補助。

二、勞工因隔離檢疫無法出勤

德國、英國及中國大陸勞工皆可獲得薪資。在台灣,受隔離檢疫或照顧接受隔離家庭成員之勞工得請「防疫隔離假」,但雇主無給薪義務,除非受隔離檢疫原因可歸責雇主時才應支付薪資。

三、以勞工受隔離而解雇

德國及英國法令均明定解雇勞工事由,若單純以勞工受隔離或治療無法出勤而解僱,將構成不當解雇。中國大陸也明令禁止以此事由解雇員工或遣返派遣員工。台灣今年2月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振興條例」)亦規定不得因此解雇勞工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四、薪資補助

德國、英國、中國大陸及台灣政府皆提供雇主薪資補助。

契約影響

一、不可抗力、情事變更原則

契約常見不可抗力條款,約定超出契約當事人所能控制、預見或避免的自然災害或人為因素,如天災、洪水、地震、戰爭、政府管制等,致契約任一方履約遲延或不能履約時,得主張免除給付或降低契約義務甚至終止。

法律解釋均肯定新冠肺炎屬不可抗力事由,若契約明定,得免除因疫情無法履約之給付或賠償責任;若契約欠缺不可抗力條款,則依各國民法規定,例如德國民法規定契約不能履行(impossibility)時可免除契約義務,或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調整契約約定,但前提是履行義務顯不合理。台灣今年已有法院判決肯定因新冠肺炎影響變更旅遊契約屬不可抗力事由,但亦有判決認為需以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判斷是否確實無法履約。

二、繼續性契約

德國及中國大陸已特別延緩或免除特定繼續性契約之契約義務,例如:德國允許消費性借貸契約之借款人延遲還款,中國大陸則禁止房屋出租人以承租人遲付租金為由終止租賃合約。

公司法

一、線上申辦登記

各國普遍開放線上辦理公司登記業務。

二、召開股東常會

德國、英國、中國大陸皆可以電子通訊方式召開股東會(英國採行現場與電子通訊併行,股東親自到場開會須遵守防疫衛生措施),德國更縮短召集通知期間及允許董事會限制股東提問。台灣則需公司章程已明訂視訊會議才得以視訊方式開股東會,否則股東會決議方法有瑕疵而得撤銷決議;實體股東會除應遵守相關防疫指引外,經濟部於4月發布解釋肯定防疫因素屬正當事由,公司得依公司法第170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後召開股東常會,否則仍可能違法而遭處罰鍰。

個人隱私資料保護

各國允許基於防疫目的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但範圍及標準有差異。

  • 德國:僅可蒐集個人至公告為危險疫情地區之旅遊史及與確診者接觸史,禁止雇主強制實施測量體溫措施,同時雇主亦無義務向政府通報確診勞工資訊。
  • 英國:英國資料保護組織(ICO)公布指引,企業組織僅能於實施防疫措施之必要及最小程度內蒐集個人資料,但會考量疫情及經濟因素減輕違反個資保護之處罰。
  • 中國大陸: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指引,經法律授權的機構得向企業與個人施行防疫措施(如檢驗、隔離治療等)及蒐集相關資料,雇主須監測並登記員工身體狀況(如測量體溫)、接觸史、直系親屬健康狀況等資料。關於蒐集資料界線及限制,中央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委員會(Central Cyberspace Affairs Commission)在今年2月9日發布「關於做好個人資訊保護利用大資料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強調法律授權機構以外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防疫為由,未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資訊,收集對象原則上限於確診者、疑似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等重點人群,並非針對特定地區所有人群;為防疫而收集之個資,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且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姓名、住址等個人信息,除非因聯防聯控工作需要且經過脫敏處理(desensitization)。
  • 台灣: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簡稱CDC)在防疫期間,可公告違反隔離檢疫措施者個人資料,或採行必要措施,包括:職場安全衛生防務措施指引(雇主得建立測量體溫及篩檢等出勤管制措施、訪客或承攬商等門禁措施),以及進入場所實名制登記。自今年5月28日CDC公布COVID-19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建議各公務及非公務機關依循該指引採行實聯制措施,不須實際取得接觸者姓名和其他個資,且最多存放28天後必須刪除或銷毀。企業在採實聯制而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時,仍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結語

建議跨國企業關注各國法令措施變動,除申請政策補助及稅務減免等優惠,亦積極掌握外國分支機構之勞動法、公司法和個資法等強制規定,以免誤觸法律而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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